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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及其后果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以上行为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因不当注册或商标争议而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及其后果

二、因撤销而终止

撤销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取消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44、45条,违法使用商标导致被撤销的行为有:(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连续3年停止使用;(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因以上行为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35)

(二)不当注册的

不当注册是指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被商标局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情形。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注册商标发生争议而被撤销

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自在后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不当注册或商标争议而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36)

【注释】

(1)参见周琳:《论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难点分析》,载《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年第10期,第25~28页。

(2)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3)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4)《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2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日本商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商标权经设定注册后生效。”《意大利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本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注册而存在。”香港《商标条例》第49条规定:标志必须按照特定的分类或货品、服务的分类来进行注册……

(5)参见《商标法》第6条。

(6)参见《商标法》第20、21条。

(7)参见《商标法》第29条。

(8)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

(9)参见《巴黎公约》第4条。

(10)参见《商标法》第17条。

(11)参见《商标法》第18条。

(12)参见《商标法》第10、12条。

(13)参见《商标法》第20条。

(14)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www.zuozong.com)

(15)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

(16)参见《商标法》第21条。

(17)参见《商标法》第22条。

(18)参见《商标法》第30条。

(19)参见《商标法》第33、34条。

(20)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

(21)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3款。

(22)参见《商标法》第34条第3款。

(23)参见《商标法》第35条。

(24)参见《商标法》第36条第1款。

(25)《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7、18、19条。

(26)参见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27)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28)参见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29)参见《德国商标与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4、15、27、29、30条。

(30)参见《商标法》第31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31)参见穆健:《从一起商标侵权案析商标权的限制与平衡》,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

(32)参见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载《中华商标》2002年第7期。

(33)L.L.Bean,Inc.v.Drake Publ.Inc.,811 F.2d 26 28(1st Cir.),denied,483 U.S.1031(1987)。

(34)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页。

(3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36)《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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