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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详解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申请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其申请则不适用《专利法》第24条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详解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定情形

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是通过与现有技术或申请日前的外观设计对比判断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的现有技术或外观设计不包括发明创造本身。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在申请之前就被公开,那么就会因自身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考虑到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或某些违背申请人意愿的公开,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几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例外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首次展出

首次展出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之前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这里的“中国政府主办”应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不包括由民间组织、个人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物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外,还应当有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二)首次发表

首次发表是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在申请之前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第一次发表。一般情况下,科研技术人员在完成研究后,总希望通过一定的途径发表,如在专业杂志上刊发、在学术会议上报告等,以期获得同行承认。科研人员尽早公开其成果,无疑会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又可能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因此,专利法规定“首次发表”不影响新颖性的丧失,但必须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如果在上述学术会议之外(如专业杂志上等)首次发表而公开,将不受例外规定的保护而丧失新颖性。

(三)他人泄露

他人泄露是指他人未经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同意而泄露有关发明创造的内容。这里的他人指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人;未经同意是指他人的泄露行为违背了专利申请人的本意,如他人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发明创造的内容并泄露,或是合法获取有关发明创造的内容,但是未遵守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义务而泄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应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的时间限制是“6个月”,其时间起算应是“公开之日到申请之日”,如果超过了6个月期限,则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如果申请人的发明创造被公开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不当然予以确认,专利申请人必须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在“首次展出”和“首次发表”的情形下,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在“他人泄露”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其申请则不适用《专利法》第24条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为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所认可,如《英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在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其发明的,不影响其发明的新颖性。《德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

【注释】
(www.zuozong.com)

(1)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郑成思审校,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3页。

(2)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3)参见北京专利事务所、北京商标事务所、北京版权事务所编著:《专利、商标、著作权法案例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1页。

(4)我国知识产权局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达几十万件,已经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不乏大量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参见秦旭东:《中国将严控“垃圾专利”产生》,来源:http://www.caijing.com.cn/2008-08-19/110006648.html,2010年1月27日访问。

(5)一般认为,“相同”不仅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本身与比较对象相同,还包括采用设计方案的物品也相同。这是由外观设计的应用性所要求的,因为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应用在具体物品的外表上。

(6)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著:《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7)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8)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研究所编:《专利法研究》(1999),知识产权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9)例如,2002年,上海金枫醇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公司”)的“上海老酒”标贴获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标贴由矩形和弧形组合而成,图形底色为金黄色,并用枣红色勾勒出石库门的轮廓。石库门的门楣内有弧形线条和花饰、门匾的底色为枣红色并镶有金黄色的横排“2001”数字,门的底色为枣红色并镶有金黄色的竖排的“上海老酒”文字和横排的“Shanghai History”英文文字,门柱下方分别有“石库门”商标图案和“净含量:500ml”字样。
  2006年12月,金枫公司工作人员在本市多家卖场发现,另外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300毫升装和500毫升装“上海老酒”的酒瓶标贴与金枫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酒瓶标贴相似。于是,金枫公司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两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上海老酒”标贴的黄酒;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007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金枫公司酒瓶标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枣红色、金黄色与矩形上边框连接一圆弧的形状和图案、文字、数字的排列组合合议庭通过将原被告的“上海老酒”酒瓶标贴进行对比,认为两者同样以金黄色作为该组合图形的底色和用枣红色勾勒出相似的石库门轮廓,在相似的门匾和门中有相同排列的“2001”、“上海老酒”、“Shanghai History“数字和文字,且这些数字和文字的底色和颜色相同,这些外观上的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两被告公司的涉案酒瓶标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也无法证明两被告的实际销量和非法获利,法院酌情确定8万元的赔偿数额。引自吴艳燕、宋宁华:《“石库门”标贴遭遇侵权获赔8万》,来源:http://www.stma.org.cn/a/200903/20164148.shtml,2010年1月27日访问。
  根据新《专利法》,如果“上海老酒”标贴只是平面印刷品的标示性设计,则不能依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当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平面设计可以通过商标法(注册为商标)、著作权法(作为作品)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品装潢)获得保护。

(10)参见《专利法》第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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