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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从现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看,这一法律无疑是知识产权法的最初萌芽。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的出现源于清朝末年的“戊戌变法”和清政府同一些帝国主义国家所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并不顺畅。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以外,对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出现的一些新的知识产品,我国也及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55)

(一)世界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保护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的法律法规。其中某些知识产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逐渐出现的,因此,各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和发展都有很大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几百年。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是1474年由威尼斯颁布的。(56)之所以不能将之称为专利法,是因为它的出发点是把工艺师的技艺当做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57)而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要公开有关信息。但从现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看,这一法律无疑是知识产权法的最初萌芽。专利制度的系统形成则以英国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规》(The Statue of Monopolies)(58)为标志,它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主题、取得专利的条件、专利权的有效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权将被宣告为无效等,确立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其后,英国的垄断法规经过进一步发展完善,对后来各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等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

著作权法的出现得益于人类造纸和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以书籍为载体科学技术知识、文学艺术作品的大范围传播。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同样由英国于1709年制定,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女王法令》或称《安娜法》。其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3年分别颁布了各自的《著作权法》(或称《作者权法》)。

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到保护。此前的1803年和此后的1809年法国还颁布过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这是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权法》,(59)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其后,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成文商标法、1875年颁布了注册商标法,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分别颁布了各自的注册商标法。“到19世纪50年代左右,现代知识产权法就已经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出现了。”(60)

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情况,将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编中加以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www.zuozong.com)

与世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相比,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漫长的封建王朝的残酷统治,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

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的出现源于清朝末年的“戊戌变法”和清政府同一些帝国主义国家所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1898年,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专利方面的法规,但并未付诸实施。(61)其后在一些不平等条约中,如1902年签订的《中英续订商约》,1903年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都有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条款。(62)其后,在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压力下和基于变法图强的自身需要,清政府开始着手建立近代法制。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由于次年清政府即告垮台,该律未起什么作用。但包括该律在内的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对后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相关立法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1950年颁布的《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4年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57年起草的《保护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1963年的《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并不顺畅。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才开始着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立法工作也逐渐走上正轨。除了《民法通则》以外,我国分别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专利法》(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正)、《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以外,对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出现的一些新的知识产品,我国也及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如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修正),1997年颁布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公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先后于1980年加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89年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1990年参加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等。

由上述可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且由于历史的原因经历了一些挫折,但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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