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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印发《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照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结合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今后国家出台边境地区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自然村(屯)名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自治区印发《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8月11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桂财社(2009)82号)

防城港、百色、崇左市,东兴、防城、那坡、靖西、大新、龙州、宁明、凭祥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好我区陆地边境线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持边境地区稳定,巩固国家边防安全,维护国家领土完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困难户享受口粮补助期限。参照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结合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今后国家出台边境地区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今后国家或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时,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参照执行,确保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

第二章 低保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户籍所在地为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并在当地拥有固定住房且居住的所有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助50元。

第五条 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50元补助后,其原所享受的供养待遇不变,各地不得降低其按有关规定应享有的供养标准。

第三章 口粮补助的对象、标准及结算

第六条 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别困难户,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口粮补助,由每年享受口粮补助5个月增加到10个月,按全年发放折算为每人每月补助粮食25斤。

第七条 粮食补助可以发放实物,也可以折价发放现金,具体发放办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www.zuozong.com)

第八条 粮食补助资金的结算。自治区对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口粮补助的结算价格可参照广西库区农村居民当年粮食补助价格,或按当年自治区粮食平均收购价格加上运输费、仓储费、加工费、损耗等合理因素综合计算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和特别困难户粮食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全额承担,并纳入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自治区在下达各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予以单列。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问题,切实加强对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保障措施,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切实做好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8)2号和本办法以及社会保障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认真履行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复核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人员变化情况和特别困难户的生活状况,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户口粮补助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实现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和困难户口粮补助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和困难户口粮补助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发放并追回其骗取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和困难户口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和困难户口粮补助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是指从边境0公里起,向内地纵向直线延伸宽3公里的距离。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自然村(屯)名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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