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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只能在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不得兼营保险法、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的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也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需符合的特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1.符合保险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不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www.zuozong.com)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只能在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不得兼营保险法、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的业务。

1.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以上两种业务;但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就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1949年10 月20日我国第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专营保险、再保险业务,总公司设在北京。除台湾以外,在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港澳地区及国外均设立了分公司。

1991年4 月26日,在交通银行保险部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总部设在上海。截至1991年11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45个,并在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00多个代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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