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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与司法公正:监督与平衡

时间:2023-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司法部门属于国家机构,因此,司法活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两者之间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为避免传媒不当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影响,自然会极力采取回避甚至拒绝的态度,这样,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有时就难免会处于紧张的对峙状态。

网络传播与司法公正:监督与平衡

第四节 网络传播与司法公正

网络传播与司法公正问题实际上是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二者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会所必须珍重的基本价值。我们的社会既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也需要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与监督,两者不可舍弃其一,损害其中任何一者都是社会的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应当在制度和体制的设计上尽量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

一、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从新闻业务角度说,传媒与司法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传媒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尤其是法制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是新闻业务的一个主要方面。由于司法部门属于国家机构,因此,司法活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两者之间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的一致性

传媒报道与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传媒报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时效的原则,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以追求社会道德上的公平与正义;而司法活动具有公正、独立、求真、程序等鲜明特性,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传媒与司法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是一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二)传媒与司法的矛盾性

司法活动讲究独立性,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自然要求,目的是为了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保护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客观、公正、高效,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而造成权力的滥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传媒从业者法律知识欠缺,在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传媒监督宗旨的情形,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机关为避免传媒不当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影响,自然会极力采取回避甚至拒绝的态度,这样,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有时就难免会处于紧张的对峙状态。[20]实际上,传媒与司法的冲突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

(三)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传媒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这对于加快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传媒舆论对司法活动中腐败行为的揭露与对司法活动中所遇法律问题的监督、对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的探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满足公众知情的需要

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包括司法信息)。由于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纷繁复杂,而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所以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权利需要借助大众传媒来实现。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公民又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

2.监督公权力的需要

根据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理,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传媒和公众对决策机关的决策失误,执行机关的滥用权力,司法机关“暗箱操作”,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腐败、渎职、平庸的监督是正当的,是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公共权力侵犯,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的必要限制。司法权是一项地位特别的国家权力,因而它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必须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3.传媒职责所在

传媒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中介和纽带,带有强烈的社会性,它反映、表达社会舆论,又转而引导社会舆论。媒体的职责是向社会传播公众关心的、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或独特性的客观事实、人物、理念及其言论。传媒是公民实现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利和建议权利的“社会公器”。

4.司法实践的需要

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办理案件上。除了办案,司法机关还有许多工作要开展,需要借助传媒来实现。比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依靠传媒的力量来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可能会推出许多新的举措,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网络监督特点及误区

(一)网络监督的特点

网络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进行评价,对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言行进行监督。其本质是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媒体参与公共事务,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作为一种新型的舆论监督形式,网络监督的特点主要有:(www.zuozong.com)

第一,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有了互联网,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评价,不仅参与人多,而且面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评论都能得到集中反馈。而且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知识和表达能力,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与维权意识,分析问题有一定的深度,他们是社会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年轻人又居多数,思想活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通过互联网听一听这些人的反馈意见,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监督动机的自发性和形式的自由性。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没有程序和规范要求。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自由、真实、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一般来说,传统的媒介对民情、民意总有个加工、筛选,往往一些更真实的舆论、呼声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的这道“工序”相对简单,便于人们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下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现自己。

第三,监督时效的快捷性和交互性。它不需要经过各种程序。互联网是个电子的虚拟世界,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其速度以秒计算,即时传播。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就同一问题相互了解观点、展开讨论;既可以成本大套、连篇累牍,也可以短小精炼、一针见血;还可以组织“专家访谈”,乃至于组织问卷调查和反馈。

第四,监督结果的安全性和透明性。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干扰,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二)网络监督应避免的误区

1.网络监督谨防“网络舆论暴力”

所谓网络舆论暴力,是指网民利用互联网的虚拟平台,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1]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触犯着道德底线。网络暴力的产生主要依靠的是互联网搜索引擎,即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22]如果这种搜索是指向具体事件和个人的,再加上相关网站的炒作,汇成一股强大的“人肉搜索”的洪流,就极有可能走向“多数人暴力”的非理性,就会以“公众”或“言论自由”的名义肆意践踏个人权利,就会以扬善的方式作恶而不自省。[23]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网民过于情绪化,缺乏责任意识;第二,出现网络虚无主义,认为网上的一切都是炒作。这两种极端的后果都值得监管部门注意。

有学者认为,“网络舆论暴力”让人于现实的秩序之外,树立起了对网络暴力的依赖心理,对尚待完善的法治精神与文明存在颠覆的危险,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将变成实现个人非法目的的工具。此外,由于网上80%的声音往往只由20%的人发出,一些非理性的言论、判断容易对他人形成误导,“网络舆论暴力”对言论自由的滥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他人“获取信息自由权”。[24]

外电对我国网民有“网络暴民”的评价。反思这个称谓,“网络暴民”[25]是指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并煽动他人对当事人进行网络追击和道德审判,最终以暴力色彩的语言造成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伤害的网民。[26]网民们以道德的名义讨伐所选中的某一个牺牲品,然而,事实上,他们自己的行为是最不道德的。真正的道德行为皆出于自律,即在肯定不会受到任何外来惩罚的情况下,仍然凭借自己的良知和信念做事。因此,“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应该引起全社会的警觉和反思。

2.网络监督谨防“媒介审判”

传媒要尊重司法独立,不应发表有可能干扰司法审判的文章。更不能发表捕风捉影的信息误导受众;媒体要充分运用审判公开所包含的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权,真正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要保持一定的“度”,谨防“媒介审判”。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概念。

“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1)亵渎了法治原则。“媒介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审判程序,但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媒介往往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逞一时之快,给受众“先入为主”的影响,南方某报纸用醒目的大标题称蒋艳萍为“百万巨贪”、“出卖色相”,并用十几个版面的篇幅报道这一事件。这样做漠视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法治原则。(2)媒体角色错位。“媒介审判”使媒体超越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对自己拥有权力的无限放大,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蒋艳萍案件的报道中,司法程序还未进入庭审调查阶段,主要犯罪事实、情节、证据还未完全清楚,有些媒体就在报道中说起诉书“言之凿凿”。(3)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伤害。如离婚及家庭不和;骚扰电话;周围人的白眼冷遇;孩子上学受到歧视;被迫搬家;转调工作或退职;企业经营恶化等。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尺度

传媒要防范“媒介审判”,就要把握好监督的尺度,做到:(1)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2)理性,不偏不倚,忠实记录历史;(3)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双方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于给犯罪嫌疑人发言或为自己辩驳的机会。(4)维护司法尊严,在法治原则下监督司法。

网络舆论应加强对司法四个方面的监督:(1)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2)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进行揭露; (3)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4)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27]

网络不得登载的司法事项:(1)对禁止公开案件的评论;(2)对禁止审判公开本身的评论;(3)对禁止审判公开本身的辩论;(4)对禁止审判公开案件,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内容;(5)对禁止审判公开案件具有利害关系人,在法庭外就案件所做争辩; (6)对禁止审判公开案件,被告方面的答辩及陈情内容;(7)对禁止审判公开案件,政府向国际上所做的辩论和说明。

传媒只有掌握好以上的监督尺度,才能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避免影响正常的司法活动。

案例:云南“躲猫猫”事件

2009年1月29日,云南省玉溪市北城镇大石板三社农民李荞明(24岁)因盗伐林木而被刑事拘留,关押在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2月8日,因重度颅脑损伤住进医院,4天后死亡。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死亡原因是:李荞明在与同监室的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受到了同室狱友普某的踢打,进而摔倒致死。2 月20日上午由部分政府官员、媒体记者以及从500多名报名者中选出的八名网友组成的调查团前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当天下午,调查结果出炉,但却颇令人失望。原因是诸如监控录像、会见当事狱友等核心问题皆受到警方以司法程序、保密等理由拒绝。2月27日,云南省检察院公布调查结果: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3月3日,《检察日报》发布权威消息:涉嫌渎职犯罪的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二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新浪网上“云南官方邀网友调查躲猫猫事件”的专题报道中,短短的十多天里,事件的最新进展、各方质疑、视频报道、博友关注、专题图集、网友评论、论坛关注等等,全方位地再现了整个事件进展的过程,网络的这种资源整合功能促进了整个监督过程的透明化,极大程度地实现了公众舆论监督的自由与平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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