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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条款管理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条款管理

(一)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施工合同文本》第23条)

1.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这是合同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招投标等工作主要是围绕合同价款展开的。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方式约定。

(1)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程序

承包人应当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二)工程预付款(《施工合同文本》第24条)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施工合同文本》第26条》)

1.工程量的确认

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其具体的确认程序如下: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应当由《完成工程量报审表》和作为其附件的《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组成。承包人应当写明项目名称申报工程量及简要说明。

(2)工程师的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这种结算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应与年度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4)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www.zuozong.com)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确定变更价款(《施工合同文本》第31条)

1.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

2.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这类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五)竣工结算(《施工合同文本》第33条)

1.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人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不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质量保修金

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保修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方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2.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返还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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