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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9月27日,省质量局发布《甘肃省计量器具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制造和修理许可证管理、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作出规定。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需要申请全国通用型式的,由省质监局将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颁发全国通用型式批准证书。

甘肃省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1985年《计量法》颁布后,国家确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并对计量器具施行分类和分环节管理,逐步形成行政管理法制管理、技术管理相结合,以法制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按计量器具从生产到使用的不同环节,甘肃省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销售与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以及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1991年9月27日,省质量局发布《甘肃省计量器具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制造和修理许可证管理、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作出规定。

一、依法管理范围

(一)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列出各类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范围,包括长度计量器具96项,热学计量器具22项,力学计量器具89项,电磁学计量器具48项,无线电计量器具81项,时间频率计量器具23项,声学计量器具14项,光学计量器具28项,电离辐射计量器具27项,物理化学计量器具40项,共10类468项。2005年10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

(二)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审查目录

1989年11月4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进口《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计量器具,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必须向所在的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进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18项计量器具,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办理型式批准。

2006年1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将进口计量器具办理型式批准的范围由18项增加到75项210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所列项目保持一致,从而统一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和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管理对象。

(三)计量器具行政许可范围

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制造、修理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468种计量器具,实行行政许可证管理制度。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范围缩小到210种。

(四)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

1999年2月11日,国家质监局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即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2007年9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二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即热能表、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器(瓦斯计)。

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

根据1987年国家计量局制定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进行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其中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定型鉴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书》;制造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样机试验,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定型鉴定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施;样机试验由所在地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施。

2005年5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监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1985年—2004年,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由省计量(质量)局书面委托省计量测试所或省计量检定所进行。2005年以后,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省计量院暂不具备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条件,省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甘肃省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企业向省质监局递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省质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型式评价的企业应向承担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技术资料,包括样机照片,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承担评价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作出型式评价报告,上报省质监局,并向申请企业退还样机和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省质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型式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型式批准决定书。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需要申请全国通用型式的,由省质监局将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颁发全国通用型式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国家“三线”建设开始后,大量军工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内迁甘肃,计量器具制造业发展较快,主要是衡器、光学仪器、热工仪表、电工仪表等,但基本都是定型后的产品。由于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不仅是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申请科研成果和减、免税的主要依据。因此,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能自觉申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

2009年,全省有5项计量器具新产品通过型式批准,2010年有6项计量器具新产品通过型式批准,合计11项计量器具获得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一)监督管理规定及其调整

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颁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至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两次修订,对监管内容和方式作出两项重要调整,一是将1987年颁发的两个规章合并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并取消对个体工商户只能制造、修理简易计量器具的限制。二是将计量器具许可范围由《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468种,调整为《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10种。

甘肃省申请制造计量许可证由省质监局统一考核发放;修理计量器具由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二)许可证考核与批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评审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依据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甘肃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国家级评审员见表1-2-14)

表1-2-14 甘肃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国家级评审员一览表

依据1990年国家技监局颁发、2004年6月23日修订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制造许可证的考核包括计量法制管理、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三个方面。首先进行计量法制管理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考核,合格后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生产条件的考核包括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件、管理制度5部分20项,采用评分表打分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得分75分以上为生产条件考核合格。

修理许可证的考核主要包括修理调试设备和工作环境;计量器具出场检定条件;修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状况;质量保证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文件四个方面。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考核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向省质监局递交申请书和证明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质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后,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向省质监局提交考核报告;省质监局接到现场考核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获证产品的明显部位(或者铭牌)、说明书、外包装标明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修理合格证标明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许可证的质监部门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按照制造许可证的考核程序进行。

至2010年,全省共对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的80多种计量器具发放制造许可证(见表1-2-15)。

表1-2-15 2010年甘肃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单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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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uozong.com)

(三)行政许可证后监管

省质监局采取行政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施行取证后的监督管理。

1991年7月3日—10日,省质量局组织在全省流通领域进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查。1996年2月14日,国家质监局发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技监局立即转发文件,并组织宣贯。同年3月—4月,省技监局组织开展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普查,进一步摸清和掌握了全省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基本状况。并将普查情况汇总上报中国计量协会,编辑出版《中国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及产品信息指南》。

2001年1月,省质监局向全省质监系统和有关生产企业印发《关于对电能表停止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各级质监局进行执法检查,严格审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附件。

2002年4月和2003年3月,省质监局发文注销当年过期失效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被注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注销的许可证继续从事计量器具制造。2002年4月2日,省质监局对过期失效的46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予以注销。2003年,安排市州地质监局对当地被注销证书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使用过期失效证书制造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条款予以处罚。

2007年12月29日,省质监局发布《关于注销甘肃兰托电子衡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公告》,甘肃兰托电子衡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单位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停止其使用CMC标志,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四、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一)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1989年1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监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4月,省技监局转发《实施细则》,提出全省贯彻实施意见:

1.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或代理人,应办理符合中国法定计量单位证明和型式批准证明,证明由省技监局审查后出具。进口或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县级以上技监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查处。

2.在甘肃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必须向省技监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证明。未经国家技监局型式批准而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3.在甘肃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必须到省技监局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县级以上技监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4.用于科研、培训以及国外组织、个人赠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应向省技监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证书》。未办理临时型式批准手续而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型式批准手续。

5.在甘肃用进口零、部件组装计量器具,必须向省技监局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销售的,县级以上技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二)销售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1993年以前,省质量局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安排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对销售的计量器具实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1993年颁布《产品质量法》以后,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999年5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无检定合格印证,无生产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定合格印证和厂名、厂址的;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未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计量器具。依据这一地方性法规,省技监局对销售计量器具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统一安排实施,违法行为分别查处,效果良好。

(三)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1988年以后,随着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体系确认、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考核等工作的开展,在工业企业和计量、质检等技术机构推行计量器具彩色标志管理和ABC管理方式。

1.计量器具彩色标志管理

省质量局根据1988年7月1日国家计量局提出的规范性意见,在全省企业和技术机构实验室中逐步推行计量器具彩色标志管理。

(1)彩色标志分为6种:计量标准——紫红色;合格证——绿色;准用证——黄色;限用证——蓝色;禁用——深红色;封存——紫色。

(2)标志形状分为3种:一次性检定标志——椭圆形;有效期管理标志——圆形;检定及校准标志——长方形。

(3)对彩色标志上计量器具的编号No……作出明确规定。

甘肃多数大、中型企业以及计量、质检等技术机构都实行计量器具彩色标志管理。通过这种国内外现代化企业和认证实验室普遍采用的有效管理方法,能够醒目、直观地掌握计量器具的状态;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依据标志作出对该计量器具使用、不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准确判断;企业计量管理机构和实验室还可以通过彩色标志对计量器具进行合理分类、编排、组织,实现简便、有效的管理。

2.计量器具ABC管理

计量器具ABC管理的普遍做法是:将企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按其本身的计量性能、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精度要求等不同情况,划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达到把握整体,控制全局,管好主要的,管住次要的,兼顾一般的管理目的。

A类计量器具是用于量值传递的各种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准确度要求高或在关键岗位使用的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用于工艺、质量、经营、物运、能源等关键环节的计量器具;质量检验人员检测量值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这类计量器具作用大,不仅准确度要求高,示值要求准,其性能直接对产品质量,生产效益和环保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对于A类器具,必须严格管理,定期检定,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B类计量器具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准确度要求或需提供测量数据的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即用于生产工艺一般参数测量的计量器具;用于企业内部物资流转、能源分配和消耗核算的计量器具;用于质量控制一般参数测量及对计量数据有一定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使用不频繁、专项使用、定点使用的计量器具。这类计量器具性能要求稳定,准确度要求不高,其性能对企业生产、质量、效益、核算产生较大影响。B类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自行安排周期检定,但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一倍。在连续运转设备上使用的计量器具,允许随设备检修同步安排检定。在确保其准确度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减检定项目。

C类计量器具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准确度要求或不需要提供测量数据的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一次性检定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与设备配套固定安装的指示用计量器具;生活用计量器具;一般测量使用的计量性能不易改变、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企业自制的简单计量器具。这类计量器具准确度低,作用小,结构简单,容易损坏,价值低廉,其准确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不大。但C类计量器具仍需管理,进行一次性检定或不定期检定,做到随坏随修随检或发现故障随时更换。不便拆卸的盘表可实行有效期管理,或不定期比对,或随设备大修时检修。

实行计量器具ABC管理,能够使企业计量器具管理的资源投向与计量器具的重要程度相一致,有利于准确有效地对计量器具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使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做到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满足需要。

1997年1月,省技监局印发《关于对依法自主管理计量工作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企业对于计量器具实行ABC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建立台账。

五、衡器专项治理

从1996年年初国家质监局发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全省质监系统就一直保持对计量器具从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属强检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专项治理。以下专述衡器治理整顿,其他相关工作在本编第四章分述。

(一)清理整顿杆秤制造和销售市场

1995年3月,为了贯彻国家技监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精神,省质量局安排于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对杆秤制造和销售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1.清理整顿的范围和要求

(1)查处销售不合格杆秤和“三无”杆秤产品,并对制造单位或个体户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2)查处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证制造杆秤的违法行为;

(3)打击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用劣质原材料、残次零部件制造杆秤和销售非法杆秤、非定量砣的违法行为,捣毁制售窝点;

(4)对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户实行考核换证。

2.杆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查和考核换证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注销许可证;制造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的杆秤产品,按无证制造查处;向他人转让制造许可证和原材料、零部件质量明显不合格,杆秤粗制滥造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对制造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或逾期不超过半年,未发现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按规定条件考核。合格者换发制造许可证,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

清理整顿和查处工作由省质量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计量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未成立计量部门的县由地(州、市)计量部门组织实施。地(州、市)计量行政部门对各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省质量局审查各地上报材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知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这次整顿后,全省不再扩大杆秤制造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各地不再受理新增杆秤制造许可证的申请。

(二)商用衡器专项治理

1.2004年4月30日,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商用衡器强制检定管理的通知》,决定从6月30日起,对经质监部门强制检定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弹簧度盘秤除加贴检定合格证外,在零位调整和托盘以外的其他可拆卸部位实行防撬铅封或加贴统一的一次性双层不干胶防作弊标签。

省质监局根据各地质监部门对商用衡器的监管情况,综合分析了商用衡器的销售和使用环节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一是销售无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商用衡器;二是违法使用不符合贸易结算要求的家用弹簧度盘秤,此种情况在一些市场还很严重;三是计量器具的配备达不到经销商品的负偏差要求,一些集贸市场经营肉禽蛋、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的摊位仍在使用分度值为50克的弹簧度盘秤,计量误差大大超出国家规定;四是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短斤少两的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针对上述问题,2005年2月,省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商用衡器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对商用衡器的专项整治作出部署:

(1)组织开展衡器销售市场检查,严把商用衡器准入关。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专项整顿工作情况通报》公布保留的56家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名单,对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生产的电子计价秤进行重点查处;对经销负偏差或分度值达不到贸易结算要求的弹簧度盘秤的,告知经销商必须在明显部位加贴不得用于贸易结算的警示标志;建立商用衡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经销质量低劣或无证商用衡器的行为,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查处。

(2)继续做好商场、酒店、餐饮企业和集贸市场的专项计量检查。广泛宣传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联合颁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指导经销商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经销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千克的食品,最小称量小于1千克时,商用衡器的分度值或负偏差不得大于20克;经销肉禽蛋、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价格在(6~30)元/千克的食品,最小称量小于1千克时,商用衡器的分度值或负偏差不得大于5克。凡不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限期更换。为有效防止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继续采用上年度的措施,对经质监部门强制检定合格的商用衡器,除加贴检定合格证外,在零位调整和托盘以外的其他可拆卸部位实行防撬铅封或加贴统一的一次性双层不干胶防作弊标签。对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私拆检定封签或者破坏商用衡器准确度、利用商用衡器作弊以及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3)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衡器使用单位计量档案,记录计量器具配备、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检定以及计量监督检查等资料。对管理不善,问题突出的商场、酒店、餐饮企业和集贸市场实行重点监管,督促整改,复查验收。

(4)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各市州质监局组织计量技术机构主动上门,为商用衡器的使用单位或经营户提供技术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2.弹簧度盘秤是集贸市场普遍使用的计量器具。个别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和使用者以“家庭用”“出口型”或“进口型”为由,逃避行政监管,将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弹簧度盘秤用于贸易结算。对此,2008年3月5日,省质监局印发《关于严禁制造、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弹簧度盘秤的通告》,再次重申:弹簧度盘秤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在《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弹簧度盘秤;使用无证弹簧度盘秤的经营者,必须在2008年4月底之前更换为标有许可证标志(印有“CMC”字样)和编号的弹簧度盘秤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衡器。对通告以后继续制造、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弹簧度盘秤的,各级质监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

各级质监部门将3000份通告张贴于全省各集贸市场和大中型商业门店,将8000份宣传材料发至所有衡器销售单位和使用者手中。并结合“3·15”活动,在网站、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按照省质监局部署,各级质监部门把弹簧度盘秤专项检查作为“关注民生、计量惠民”的具体行动全面展开。全省共出动检查人员1600人次,检查衡器经销企业253家,检查集贸市场1547家,餐饮企业1941家,商业门店6129家,检查弹簧度盘秤17556台,发现无证弹簧度盘秤3392台,没收不合格和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弹簧度盘秤1372台,对1191台无证弹簧度盘秤采取张贴或喷涂不合格标志等去功能化措施,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弹簧度盘秤的行为。各市县质监局把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计量监管机制结合起来,将企业新购置和更换的计量器具及时登录到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系统,完善强检计量器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3.2009年4月—9月,省质监局组织开展全省衡器专项整治活动,下达电子计价秤等3种产品的专项抽查计划。共检查38家企业的110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6%。其中电子计价秤55批次,合格率为98%;弹簧度盘秤35批次,合格率为91%;台案秤20批次,合格率100%。省质监局组织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及计量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对省内兰州奥菲机械厂等18家衡器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在与企业座谈、实地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整治方案。经过集中整治,13家企业完成整改,5家难以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退出生产领域。

(三)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2007年,省质监局印发《关于开展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严厉查处和打击利用汽车衡进行作弊的行为,全面建立在用汽车衡的检定管理档案,进一步加强在用汽车衡的计量检定管理。

2009年6月9日,省质监局与省交通厅于联合发布《甘肃省收费公路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计量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质监部门的计量监管依据,质监部门与交通部门的职责分工,公路计重设备的技术要求、检定周期、检定程序、检定报告、投诉和处理、费用支付等事项。规定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所使用动态汽车衡统一由省计量院进行检定和校准。

2010年3月,省质监局印发《关于开展汽车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范围开展汽车衡计量专项整治作出部署。10月,省质监局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关于开展汽车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整治期间,全省共检查汽车衡生产企业9家,查处无证汽车衡生产企业1家;共检查汽车衡经销企业8家,查处加装作弊装置的汽车衡经销企业2家;检查在用汽车衡3053台(件),其中贸易交接用汽车衡2702台(件),公路计重收费用汽车衡333台(件),治理超限超载用汽车衡18台(件)。在用汽车衡受检率由专项整治前的94.5%提高到99.5%。在专项整治中,查处计量违法案件28起(其中利用汽车衡作弊案件9起,其他案件19起)。通过检查,进一步掌握了在用汽车衡(包括贸易交接用汽车衡和公路管理用汽车衡)的分布情况、检定情况和使用情况,并建立档案。

兰州市质监局出动检查人员160余人次,检查生产企业6家,经销企业5家,在用汽车衡332台(件),查处利用汽车衡作弊案4起,其他案件5起。嘉峪关市质监局出动检查人员80人次,检查在用汽车衡数量88台(件),查处利用汽车衡进行作弊案3起。张掖市质监局出动检查人员163人次,检查经销企业2家,在用汽车衡数量363台(件),查处利用汽车衡进行作弊案2起,其他案件1起。武威市质监局出动检查人员100余人次,检查在用汽车衡数量182台(件),查处其他案件6起。临夏州质监局出动检查人员102人次,检查在用汽车衡数量106台(件),查处违法案件7起。省计量院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中使用的汽车衡进行重点检查和计量检定,确保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武威市质监局积极开展送技术、送服务活动,向用户耐心讲解设备运行中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及保养知识,及时排除汽车衡出现的故障,免费修理汽车衡91台(件),减免部分困难企业在用汽车衡的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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