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指示精神,国家财政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会协)发〔2000〕72号)文件批准,石嘴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石嘴山市审计事务所分别与石嘴山市财政局和石嘴山市审计局脱钩。
2000年2月,联合改制成立了宁夏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的法定业务是审计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宁夏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该协会的团体会员。
2005—2012年,开展会计报表验证、注册资金验证、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
2005—2012年审计成果表
一、组织机构、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宁夏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由7名股东组成,设立股东大会,是该所的权力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有业务质量稽核部、审计部、惠农区工作站、验资部和办公室5个职能部门。
业务质量稽核部的职能是审核业务报告、控制执业质量风险;
审计部的职能是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司法会计鉴定;
惠农工作站的职能是从事惠农区范围内的审计和验资业务;
验资部的职能是验证企业资本、会计服务、会计咨询;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财务及后勤行政事务。
2012年,宁夏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从业人员16人,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11人,执业司法鉴定人5人,注册人力资源师1人。大学学历7人,大专学历7人,大专以下学历2人,高级会计师3人,会计师8人,审计师2人,助理会计师1人,助理审计师1人,中共党员5人。
二、执业资格、职业道德
2000年1月,取得宁夏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获得审计、验资的资质。
2001年,宁夏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2002年,建立了职业道德自我纠错机制,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跟踪客户动态,必要时采取非常规措施。有步骤地调整客户,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2007年2月,取得宁夏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获得司法会计鉴定资质。(www.zuozong.com)
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宗旨是:以质量求生存、信誉求发展;执业准则是:“独立、客观、公正”。
三、社会审计制度建设
2005—2012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14项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方面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客户承接的风险评估制度、人力资源制度、执业质量复核制度、咨询和意见分歧处理制度、业务质量控制方面的自我监控制度。
宁夏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经宁夏财政厅批准的法定业务主要是会计报表验证、注册资金验证和会计咨询、出具司法鉴定等服务。在宁夏财政厅和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下,定期接受宁夏财政厅和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查缺补漏,对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水平,促进事务所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宁夏正中信会计师事务所2005—2012年审计业务统计表
四、典型案例
2008年6月,受反贪局委托,对XX有限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记假账、不记账、收取现金不入账涉嫌职务侵占、采用收货款后截留的方法挪用资金一案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并听取反贪局办案人员的介绍后,制订了缜密的鉴定计划,派出鉴定小组在反贪局的配合下将账目全部搬到反贪局进行核实鉴定。归纳出以下关键线索:
第一,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主要集中在2003—2005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中。
第二,出纳之所以能数次侵占公司的资金而一直不被发现的原因在于公司财务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账上现金进出量很大且不及时收存银行,入账手续不健全,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第三,出纳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手段为利用公司对其的信任,长时间连续地无据入账、收入不入账、串用发票、串记科目、销毁凭证等。
通过大量的核实、汇总、分析、对比、外调,形成了厚达一整卷的证据,初步认定出纳存在更改账目的事实——通过鉴定确认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期初余额的真实性,顺着这一鉴定思路,终于发现其他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是假造的,涉及前一年度的三笔假账,共3万元,被出纳以还款的方式取走。通过与“其他应付款”的核实,证实了鉴定结果的正确性。
另外发现2005年6月到10月的费用账户余额2改8、6改9、1改7,而且6月的会计凭证第2份汇总记账凭证的装订处夹缝中有残留着撕去凭证留下的纸屑。鉴定结论出来了:某笔销售收入计6万元没有记账,而被出纳据为己有;出纳通过涂改费用账户余额,贪污套取现金5552元。
通过与××公司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发现出纳利用其保管的盖有单位印章的三张空白现金支票,分三次从单位银行账上套取公款3万元,随后将现金支票存根销毁。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出具后,出纳感到无路可退,如实供述了贪污、挪用公款私自借与他人经商的事实。由于此案查账及时,获取证据充分,为反贪局快速立案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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