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桩墙支护工程
1)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新的钢板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
3)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2-98的规定。
表2-98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4)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应符合表2-99的规定。
表2-99 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2.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1)水泥土搅拌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71的规定。
2)高压喷射注浆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69的规定。
3)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表2-100的规定。
表2-100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3.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1)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2)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3)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101的规定。
表2-10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4.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1)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要求。(www.zuozong.com)
2)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102的规定。
表2-102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5.地下连续墙
1)地下连续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38的规定。
2)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103的规定。
表2-103 地下连续墙质量检验标准
6.沉井与沉箱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104的要求。
表2-104 沉井(箱)质量检验标准
(续)
7.降水与排水
1)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不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2)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3)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4)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105的规定。
表2-105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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