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逐渐衰退,做好老年保健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满意的医疗保健服务,是我国社会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这不仅有利于老年人健康长寿、延长生活自理的年限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还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建立更加合理和完善的老年保健组织和机构对老年人的健康保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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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保健养生的目标是延缓衰老和预防疾病。因此老年保健要把抗衰老和预防疾病结合一起,做到早期开展、长期坚持、综合全面。
一、老年保健的概念
WHO老年卫生规划项目认为,老年保健(health care in elderly)是指在平等享用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以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健康为目的,发展老年保健事业,使老年人得到基本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
老年保健事业是以维持和促进老年人健康为目的,为老年人提供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锻炼等综合性服务,同时促进老年保健和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例如:建立健康手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体检、功能训练等保健活动,都属于老年保健范畴。
老年保健组织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我国老年人的保健组织和机构正在不断发展和健全。在老年人的保健组织中,护士应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从而把“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要求具体地落在实处。
二、老年保健服务对象的特点
(一)老年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特点
老年人往往患多种疾病,就诊率、住院率高,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美国一项调查表明:住院患者中31%为老年人,占住院总天数的42%,老年人医疗费用是一般人群的3倍。我国卫生部一项调查表明:老年人发病率比中青年人要高3~4倍,住院率高2倍。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消耗也大幅度增长。
(二)老年人对保健服务和福利设施需求的特点
老年人由于老化、疾病和伤残而妨碍了正常社会交往,降低了活动或独立生活能力;其次,实际收入减少,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机会减少,社会地位降低,可能导致情感空虚,出现孤独感、多余感;另外,由于身体状况的变化,老年人会对住房和环境产生新的需要等,因此,老年人希望社会福利能尽力缩小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的差距。很显然,社会福利服务与卫生保健服务是密切相关的。
多年来,对老年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法有:①个人或家庭有责任照顾老年人,国家有法律法规对老年人进行保护,并提供有限的资金和服务;②民政部门有责任对无家庭抚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③老年人照顾组织由国家支持;④国家和社区应当参与组织老年人的福利服务,尤其是住宅的适应性改建等福利设施。
(三)老年人患病的特点
老年人由于各组织器官的逐渐衰退,机体的防御能力和对疾病的反应性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临床表现、疾病的进展、康复速度及预后等方面,老年患者均有其特殊性,因而老年患者对保健服务和护理也有不同的要求。
1.多种疾病同时存在、病情复杂 由于老年患者全身各系统的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老化,防御和代谢功能普遍降低,多种疾病共存,各系统之间相互影响而导致多种疾病同时或先后发生,病情错综复杂。
2.临床表现不典型 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的减退,对体内外异常刺激的反应性减弱,感受性降低,往往疾病发展到严重程度时也无明显不适或症状、体征不典型,如对疼痛不敏感,严重感染时也仅仅出现低热,甚至不发热。容易造成误诊和漏诊而延误治疗。
3.病情长、康复慢、并发症多 由于老年患者免疫力低下,抗病能力与修复能力减弱,导致病程长、康复慢,容易出现意识障碍,水电解质紊乱,运动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4.病情发展迅速,容易出现危象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储备能力和代偿能力差,老年人急性病或慢性病发作时,容易出现器官或系统的功能衰竭,病情危重。(www.zuozong.com)
(四)高龄老年人生活照顾特点
高龄引起退行性疾病及精神疾病增加,使老年痴呆、早老性痴呆发病率增高,这对老年人健康危害较大。高龄更容易导致活动受限,甚至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较多的照顾,这使老年保健护理的难度增加。
三、老年保健的原则
老年保健原则是开展老年保健工作的行动准则,可以为一定时期内的老年保健工作提供指导。
(一)我国的老年保健原则
我国现阶段的老年保健原则有如下四点。
1.保健的全面性原则 老年人的健康包括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等方面,故老年保健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全面性原则包括:①躯体疾病或障碍的治疗、预防、康复及健康促进;②重视老年人心理卫生和精神健康,解决老年人在社会适应和生活质量方面的问题。
2.保健的区域化原则 为了保持良好的社会和心理状态,老年人更愿意留在社区各自家庭中,而不是住进各种各样的老年保健机构。为此,服务提供者应更有效地组织保健服务,提供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的社区保健,使老年人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保健服务。社区保健的工作重点是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确保能在方便的时间和地点,向真正需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社会援助。发达国家的调查表明,80%的老年人由家庭抚养,其中,75%的老年人能够自己活动,只需要极少帮助;急需机构帮助的老年人则一般是80岁以上的老年人,尤其是无子女的单身老年人或收入在贫困线以下或居住条件恶劣的老年人。因此,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社区保健服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社区保健服务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担任,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健,帮助照料精神损害的老年人,提供家庭计时服务,提供交通和护送服务,为社区老年人制订饮食与营养方案,提供文娱、咨询、治疗和健康教育活动等。例如,美国的“退休连续保健社区”,是集保健、保险、服务和居住事业为一体的综合体,由高层次的专业人员管理,适合退休的白领阶层人士及其配偶居住。
3.保健的功能分化原则 老年保健的功能分化,是随着老年保健管理实践的发展和老年保健需求的增加而产生的,是指在对老年健康的层次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老年保健的各个层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老年保健的计划、组织和实施及评价方面有所体现。老年人可能会存在特殊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问题,因此不仅要有从事老年医学研究的医护人员,还应当有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老年保健。
4.保健的费用分担原则 不断增长的老年保健需求与日益紧缺的财政支持之间的矛盾,使老年保健费用的筹集越来越成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老年保健的费用实行“风险共担”的原则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即政府、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老年人各承担一部分。
(二)联合国的老年保健原则
联合国的老年保健原则包括参与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自我实现或自我成就原则、保健与照顾原则、尊严性原则。
1.独立性原则 老年人应当借助退休保险收入、家庭和社区支持及自我积蓄去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物、住宅及庇护场所;老年人应当有机会继续参加工作或参加其他有收入的活动;老年人应当能够参与决定何时及采取何种方式从劳动力队伍中退出;老年人应当有机会获得适宜的教育和培训;老年人应当能够生活在安全和舒适、协调的环境中;老年人应当能够尽可能长时间地生活在家中。
2.参与性原则 老年人应当融入社会,积极参与制订和实施与其健康直接相关的政策,并与年轻人分享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老年人应当能够寻找和创造为社区服务的机会,在适合他们兴趣和能力的位置上做志愿者服务;老年人应当能够形成自己的协会或组织。
3.保健与照顾原则 老年人应当得到与其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应的家庭和社区的照顾保护;老年人应当能够获得卫生保健护理服务,以维持或重新获得最佳的生理、心理与情绪健康水平,预防或推迟疾病的发生;老年人应当能够获得社会和法律的服务,以加强其权益保障;老年人应当能够利用适宜的服务机构,在一个有人情味和安全的环境中获得政府提供的保障、康复、心理和社会性服务及精神支持;老年人在其所归属的任何一种庇护场所、保健和治疗机构中都能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利益、需求、隐私,以及对其自身保健和生活质量的决定权。
4.自我实现或自我成就原则 老年人应当能够追求充分发展他们潜力的机会;老年人应当能够享受社会中的教育(文化、精神和娱乐资源)。
5.尊严性原则 老年人应当能够生活在尊严和安全中,避免受到剥削和身心虐待;老年人无论处于任何年龄、性别、种族背景、能力丧失或其他状态,都应当能够被公正对待,并应独立评价他们对社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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