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各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
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情况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条件变化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如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
工程变更具有广泛的含义。全部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的改变,不论是形式的、质量的还是数量的变化,都称之为工程变更。除设计图纸变更外,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施工顺序与时间的变化亦属于工程变更。最常见、最主要的是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更。工程变更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①施工条件变更。通常的情况是:招标文件与现场情况不符;招标文件中表达不清(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书互相矛盾以及发现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等情况使施工受到限制;招标文件指出的自然或人为的施工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的设计施工条件,但却发生了未预料到的实际情况。
②工程内容变更。通常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出修改、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
③延长工期。由于天气等客观条件的影响而使工程被迫暂时停工,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④缩短工期。因发包人根据某些特殊理由必须缩短工期,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⑤因投资和物价的变动而改变承包金额。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资或物价发生较大变动,引起承包金额不当时,向发包人提出改变承包金额。
⑥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如暴风、大雨、洪水、海潮、地震、滑坡、沉陷、火灾等自然或人为事件,对已完工程部分、临时设施、已运进现场的施工材料、施工机械和工具等造成的重大损失。
工程变更通常都涉及费用的变化和施工进度的拖延,变更工程部分往往要重新确定单价,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也经常利用变更的契机进行合理或不合理的索赔。
(2)工程设计变更
①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②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③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④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www.zuozong.com)
⑤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条件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是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的自然条件,即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单价和施工时间的变更要求,或由此而引起索赔。
控制由于施工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重点在于把握工程单价和施工工期变化的合理性。施工合同对施工条件的变更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定义,承包人应充分做好现场记录资料和试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使合同价款的调整处理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直接适用合同中已有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类似合同中已有项目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拿来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或者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很自然地应当需要协商单价和价格。在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后,经由授权的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办理。为了合理减少承包人的风险,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3)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的变更与估价
(1)工程变更
①变更权。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勘探工作;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除非得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修改。
②变更程序。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作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A.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B.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上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和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③工程变更的估价。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工程师应通过FIDIC(1999年第1版)第12.1款和第12.2款确定测量方法及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确定合同价格。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果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最好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A.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B.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C.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D.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第二种情况:A.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B.合同中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C.因为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所以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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