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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进度款计量-建筑工程造价第2版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⑤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进行修改。3)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工程量经复核认可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进度款计量-建筑工程造价第2版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价中包含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两种不同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以下3种方式:

①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②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③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与时间、方法和(或)当期完成合同价值等的关联性),将组成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实际支付时,经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金额。

2)已完工程量复核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

(3)计量结果:①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②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③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④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⑤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⑥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进行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www.zuozong.com)

工程量经复核认可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本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②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⑨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进度款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①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②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③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①承发包双方的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A.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B.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C.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D.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E.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F.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②保证金的预留。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③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2)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

①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②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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