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强制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如下: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使用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
2)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
以上强制性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www.zuozong.com)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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