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文军
摘要:将道德教育划分为义务类型与权利类型有助于从唯物主义的历史视野来关照与思考现当代社会的道德教育。义务类型的道德教育是指以对受教育者的责任义务教育为核心与主导的道德教育,它要求所有人都无条件地做一切善事,把行善作为每一个人的义务。权利类型的道德教育是指以对受教育者的权利自由教育为核心与主导的道德教育,它尊重每一个人自由行善的权利。义务类型的道德教育由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权利类型的道德教育与进入近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以来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现当代社会,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教育应该以权利类型的道德教育为主导,将权利类型的道德教育与义务类型的道德教育辩证地结合起来。
关键词:道德教育;权利类型;义务类型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伦理学会2020年立项资助课题“后疫情时期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道德文化基础研究”阶段性成果。(www.zuozong.com)
作者简介:聂文军,哲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研究。
从人类道德生活实践的历史发展来看,道德教育总是与人类道德生活实践相适应,伴随着人类道德生活实践的变化而变化。查阅朱贻庭先生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可以见到“道德教育”(moral education)词条,道德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意识转化为人们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内容包括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和养成道德行为习惯等环节”。[1]作为大型工具书,该书收录词目4548条,全书261.9万字,却没有“道德教育的类型”词条。由此可见,人们对“道德教育”的概念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而对于“道德教育的类型”则缺乏相应的学术思考与梳理,这需要引起学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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