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结算的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1.1.1 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1.1.2 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3)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1.3.1 条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业主催告后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认可。
(4)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1.3.2 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核对。(www.zuozong.com)
11.3.4 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1.4.1 条规定: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款支付申请。
11.4.2 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7 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条规定: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应按照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本规范11.4.3 条、11.4.4 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业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7 天后56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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