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就业协议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不履行就业协议的行为都会必然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还有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不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均负有过错的,双方都丧失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权利。
(2)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应认定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无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处的正当理由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www.zuozong.com)
(3)如果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约定有免责事由的,在免责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可相应免除违约责任。
(4)当事人因对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劳动合同不能订立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就业协议只是一份用人单位向大学生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其法律效力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大学生只要在毕业后根据就业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日期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图且真实地履行了其意图,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履行了就业协议为其约定的义务。至于劳动合同双方有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则属于另一法律行为,和就业协议没有必然的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的条款上当然可以反复磋商。如果由于合同的条款意见不一致,可视为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约,这并不影响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就业协议约定的签约义务,只是因为双方就有关条款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当事人当然有放弃签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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