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10.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具体规定性指标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4.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8-2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8-2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8-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4.0.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8-3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8-3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8-3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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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8-4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8-5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8-5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8-5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8-4和表8-5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8-4 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表8-5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注:1.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解析】
建筑方面的规定性指标应包括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墙体的传热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由于规定这些指标的目的是限制最终的采暖、空调能耗,而采暖、空调能耗又与建筑所处的气候密切相关,因此具体的指标值也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最终允许的采暖、空调能耗来确定。各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都应依据此原则给出具体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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