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3.0.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补充知识: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www.zuozong.com)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解析】
住宅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各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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