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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献汇编初编(上下册)-第39卷食货志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十八年,令市舶验货抽分。三十年,中书省臣奏:旧纪三十年,行大司农司燕公楠、翰林学士承旨留梦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州置市舶司,惟泉州物货三十分抽一,余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为例。”至治二年,复立泉州、庆元、广东提举司,申明市舶之禁。三年,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献汇编初编(上下册)-第39卷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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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定江南。凡江浙、闽、粤滨海之地,与外番互市,以市舶官主之,大抵因朱之旧法。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泉州,以福州行省忙古领之。立市舶司于庆元上海、激浦,以安抚使杨发领之。每岁招集舶商贸易。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

十七年,上海市舶司招船提控王楠上言:“泉、福等路商船,贩吉布条铁等物,其税额不宜与番货等。”乃定双抽、单抽之法,番货双抽,土货单抽。十九年,又用中书左丞耿仁言,以钞易钢钱,令市舶可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年,复定抽分之法。是年,忙古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乃下令禁之,惟铁不禁。

二十八年,令市舶验货抽分。是年,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法,凡商贾贩泉、福等路,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纳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收税,而不再抽。漏舶货物,依例断没。

三十年,中书省臣奏:旧纪三十年,行大司农司燕公楠、翰林学士承旨留梦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州置市舶司,惟泉州物货三十分抽一,余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为例。”从之。错误殊甚,今不取。访闻有留状元称知市舶事例,又前行大司农司丞李璮颜报到亡宋抽分市舶则例,今会集各处行省官、行泉府司官并留状元及李璮颜同议,拟整治市舶司条律,奏请施行:

一、定例抽分,粗货十五分取一分,细货十分取一分,并依泉州现行体例,从市舶司司更于抽讫货物内,以三十分为率,抽舶税一分,听舶商住便贸易。

二、权豪富户入番贸易者,与商贾一例抽分。匿者罪之,钱物断没,以三分之一与首告人充赏。(www.zuozong.com)

三、行省、行泉府司、市舶诸官吏,交舶商捎带私钱贸易。匿不抽分者,与上同。

四、市舶内如有进呈贵细货物,应由行省移咨中书省奏闻,不得影射隐瞒,违者罪之。

五、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人夹带商贾过番贩卖,如无许免抽分明谕,仍依例抽分,违者罪之。

六、舶商所领公凭,明填所往何国,不许越投他处。如因风浪打往他国,就贩卖货物者,至回帆时,取间别无虚诳,依例抽分。

至治二年,复立泉州、庆元、广东提举司,申明市舶之禁。三年,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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