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落实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卫生工作方针,境内各大队办起合作医疗站。合作医疗站在做好“赤脚医生”卫生员培训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健全正规的财务账目手续,每半年向公社卫生部门汇报一次。参合社员以户发证,持证看病,医疗证不得转借;参合人员每年每人交纳医疗费1元,大队每年按参合人各生产队公益金内提取1元作合作医疗资金,参合人员不论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均以当年收益分配时间为准;个人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如确有困难可申报大队革委会给予适当照顾;凡属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治疗所需的滋补药品、营养药品一律由个人自付;凡需赴外看病者,须经医生诊断、管理小组批准到指定医院就医,医药费15元以内由合作医疗报销,超过部分一般由自己负担,确有困难者可申报大队革委会给予适当照顾;医疗站人员工资分配由大队记工分,社员看病的药费在大队公益金中支付。小病村里看,大病村里管,合作医疗确实对农民的健康保障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至1978年,合作医疗制度中断。
1991年,境内合作医疗制度模式主要为单纯合医型,即:村集体给予卫生所一定补助,村民到村卫生所就诊享受免四费(免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1994年,全县开始大力推行合医合药型合作医疗保健制度。1996年,县政府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实行以村办或村村联办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提高合作医疗承担的抗病风险能力,从而较好地解决群众因病致贫问题。在基金筹集及使用方面,本着“量出为入、以支定收、民办公助”的原则,以年人均收入的1%—3%计算,最少不低于1%。通过政府出一点、集体拿一点、企业筹一点、个人集一点的办法,筹措合作医疗基金,基金使用坚持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勤俭办医方针,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2003年10月1日,平定县作为山西省首批15个试点县之一,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出资比例,每年对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省、市、县共补助30元,个人出资10元,入合率为80%。2003年至2004年,县级、乡级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500元以下,报销比例为10%,501—1000元,报销比例为15%,1001—5000元,报销比例为20%,5001—20000元,报销比例为25%,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35%,个人累计最高支付封顶线为15000元;市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1001—5000元,补偿比例为25%,5001—20000元,补偿比例为30%,2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40%。2004年,全乡共有4584户、14247人参加合作医疗,入合金额142470元,先后有199人享受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共计119816.48元。
2005年始,全县调整了合作医疗补偿程序,实现了现场直补制,由之前的后付制改为定点医疗单位现场直补制。实行了“双窗口”服务的现场直补,缩短了补偿周期。当年全乡入合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达90%以上。当年全乡4725户、16230人参加合作医疗,覆盖率92%,入合金额16.2万元,共有260人次享受合作医疗资金补偿,计14.7万元。(www.zuozong.com)
2010年,乡卫生院、14个村级卫生所开展了门诊统筹工作。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2012年,全乡新农合净增694人,参合率96%。报销范围逐渐增大,包括慢性病门诊药费。当年,一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住院,乡镇卫生院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为85%;其他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为70%;三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住院,县内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70%;县外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市内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55%;未确定等级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55%;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为55%;年个人累计最高支付封顶线为120000元。
至2019年,全乡参合人数12228人,参合率95%以上。医药费报免实行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的原则。统筹基金实行“县统筹、乡管理、村包干”的管理办法。合作医疗运行有序,各村都分别制定了管理细则。在资金使用上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确定合理的免费和报销比例,让群众普遍受益。对大病、重病患者重点补助,建立和健全了资金结算表、住院报销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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