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叉路口通行规定
交叉路口分为有交通信号控制和无交通信号控制两种。
(1)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的信号时,依次通行。
5)遇有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行驶速度的规定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给交通安全带来的影响是:驾驶员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反应距离加长、制动距离加长、行车的危险性加大。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保持安全车速行驶。提醒:车速超过规定时速50%,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公里/小时,公路为40公里/小时。
(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公里/小时,公路为70公里/小时。
(3)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
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车速为70公里/小时,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车速为80公里/小时。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电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行驶。
(三)超车规定
超车是指同一车行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从左侧超越前车的过程。
超车是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距离。驾驶员必须在具备超车条件、确保安全时方准超车。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
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四)会车规定
会车是指机动车在车行道相向交错行驶的过程。
1)减速靠右通过,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下坡车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6)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7)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五)掉头规定
1)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机动车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可以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六)倒车规定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应有人引导。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不得倒车。
(七)变更车道规定
车辆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2)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3)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4)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八)受阻路段、路口通行规定
(1)受阻路段
1)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
2)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3)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2)受阻路口
1)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排队停在路口以外等候。
2)不得进入路口或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严禁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
(3)交替通行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九)漫水路、漫水桥通行规定
路面、桥面被水覆盖,车辆的附着力降低,同时水的流动冲击力,使车辆容易发生侧滑,所以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十)人行横道通行规定(www.zuozong.com)
人行横道是为了保证行人安全通过道路而划设在车行道内的专用区域。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十一)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铁路道口是指铁路与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形成的特殊路口。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遇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允许通行)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十二)灯光、喇叭规定
灯光和喇叭是机动车保证行驶安全,并与其他的交通参与者交换交通信息的装置。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保证灯光齐全有效。
(1)灯光
灯光主要包括转向灯、前照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等。驾驶人必须保证灯光齐全、有效,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
1)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2)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左转向灯。
3)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右转向灯。
4)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雾天行驶时还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5)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6)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2)喇叭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及夜间驾驶车辆应该用变换远近灯光的方式替代喇叭。
(十三)装载规定
装载包括载物和载人。
(1)载物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核定载质量是指机动车除自身质量外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装载货物不准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载物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特别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2)载人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为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安全,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4)客运汽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5)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十四)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和被牵引的机动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十五)机动车发生故障时的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白天在车后50米以上,夜间应在100米以上设置警告标志,以达到扩大示警范围的目的,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报警。
(十六)停车规定
(1)机动车的停放
机动车的停放是指驾驶人离开车辆,长时间地停留。
1)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施划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时,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并做到关闭电路,锁好车门。
3)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4)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临时停车
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的短暂停留。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机动车外,不得停车。
5)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乘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7)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8)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十七)特种车辆的避让规定
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它们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十八)驾驶人的安全行为
(1)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条件
1)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3)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车辆报废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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