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依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时要随身携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一)准予驾驶车型
准驾车型及代号见表1-1。
表1-1 准驾车型及代号
(二)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禁止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次申请准驾车型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规定
学习驾驶机动车须由教练员随车指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车上不得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五)驾驶证的换证、补证
(1)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有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6年、10年、长期有效三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的有效期内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补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六)驾驶证的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七)驾驶证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www.zuozong.com)
除以上之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八)驾驶证的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九)驾驶证累积记分
为预防交通事故和减少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制度是对违法驾驶人有效的教育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7)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8)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4)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5)驾驶机动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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