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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这是《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所要求的。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还来自于对当前文物安全严峻形势的把握。陕西省保护文物“百万人签名活动”启动仪式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在当前更有其特殊意义。说到底,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只有文物存在和不被损毁,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价值。

文物安全: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研究成果

文物及文物工作日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这主要得益于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作为民族历史文化的物态遗存,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明财富。这些珍贵的财富不仅使人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并且能通过对文物的鉴赏,深刻地揭示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激励生活热情和创造动机,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这一认识的启迪,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而提高了精神文化的需求,还有国家每年固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提供了充裕的时间条件,文物工作者的辛勤奉献也推进了文化遗产事业的长足发展。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反映。但是,如果文物的存在受到威胁,文物的安全得不到保证,文物被损毁、丢失、盗抢,讲文物保护就成了无本之源,文物的观赏、研究也就无法进行,文物的有效利用就成了一句空话,发展旅游经济的支柱必然会动摇。所以文物的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无论从现实和长远看,都应当如此。

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这是《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所要求的。《文物保护法》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准则,是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制止破坏文物的有力武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国家还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显而易见,保护是文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安全则是保护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当认识文物不可再生的特性,认识破坏文物的危害性,主动维护文物安全,不能使祖国的文化遗产蒙受损失。

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来源于文物工作规律和实践体验。首先,文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最本质的特征是不可再生,替代和再造都是不可能的。于是决定文物的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其次,历史文化遗产是为传给子孙后代的,文物的价值需要不断地发掘内涵和再认识,由此对历史的社会现象得到印证或者进而得到规律性的认识,文物损毁或丢失,某种程度就使这个认识过程无法进行或者中断。第三,文物的保护是建立在文物存在形态上,但如果文物丢失或损毁,则是破坏了文物的存在形态,没有安全,就谈不上文物的保护。第四,文物的利用,依赖于文物的安全条件下的保护,受制约于安全的程度和保护的水平。不仅如此,安全是生命线还体现在文物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如果在考古发掘过程中不注意安全,文物面世就被损毁,甚至丢失,就对以后的保护造成缺憾。在文物的押运过程中以及文物作为藏品进入库房和博物馆后,乃至陈列中造成损毁,都是不可弥补的损失。很显然,文物工作的每一步都面临安全的隐患,不得不把安全放在首位。

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还来自于对当前文物安全严峻形势的把握。尽管从总体看,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文物安全的意识有所增强,政法机关陆续破获损毁、倒卖、盗掘文物的犯罪案件,打掉了一些犯罪团伙。但目前田野文物、大型石刻安全仍很严峻,馆藏文物也有被盗发生。一些边远地区,特别是田野文物的密集区,犯罪分子气焰猖獗,不惜以盗抢文物为牟利手段,铤而走险。这些案件的发生,造成文物流失,助长了文物的非法倒卖,已经影响着文物的社会效益,影响政府形象甚至国家形象。另一方面,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对文物不适当的开发和利用,也造成文物的破坏,危害文物的安全,这种情况已屡有发生。文物还会受到自然的破坏影响。空气的污染、地震的发生、酸雨的形成等,都会对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这些要靠科技的保护,需要各方面的综合治理

陕西省保护文物“百万人签名活动”启动仪式(www.zuozong.com)

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在当前更有其特殊意义。文化遗产工作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和实物,是民族的文化根源和精神所系,文物的文化是一种高雅的文化,生动地体现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历史,孕育着先进文化,是取之不竭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抓好文物的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是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必然要求。说到底,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只有文物存在和不被损毁,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价值。安全攸关文物的生存,而文物攸关民族和国家的尊严。

文物的安全应当建立在全社会对文物爱护的基础上,形成爱护文物、人人有责的风气。建立起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广泛普及《文物保护法》的知识,形成重视文物的价值,保护文物安全的自觉意识,并在实践中建立安全保护的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应当负起保护文物的历史责任。《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作为政府领导,应当树立忧患意识,确保一方文物安全,重视文物工作,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当城市建设、旅游、宗教活动等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当多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角度考虑,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文物,切实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财政预算、城乡建设、体制改革的规划和领导责任制内,积极组织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打击盗掘、盗抢、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保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文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把安全是文物工作生命线的思想贯穿于工作全过程,一方面从依法保护、科技保护入手,防止和延缓文物的自然毁坏。同时把文物安全纳入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建立专兼职的文物保护队伍,形成防护网络。另一方面要加强防护措施,改善技防、消防、物防的条件,加强文物监管品市场的管理,积极协助执法监督部门,遏制文物的犯罪,确保文物安全有效地保护。

刊于2000年6月20日《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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