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字介甫,江西抚州临川人。幼时的王安石就很喜欢读书,而且能够过目不忘。他写文章时速度很快,刚开始写时好像漫不经心,写完后却都使人深感精妙。
庆历七年(1047),王安石到鄞县当知县。其间他修筑堤堰、浚治陂塘。同时,他还把官家的谷子借贷给粮食不够的百姓,让他们得以支撑到秋天粮食丰收,使官仓中的陈谷能够换新粮,鄞县的百姓也都很高兴。王安石在鄞县的经历也为后来他实施变法改革积累了经验。之后,王安石又被调至多地做官,他的好名声传得越来越远。文彦博担任宰相后向皇帝推荐王安石,说他不慕名利,请求越级提拔。但王安石不愿意因为自己激起越级提拔的风气而多次拒绝了。
嘉祐六年(1061),王安石任知制诰,负责纠察在京城的刑罚案件。当时有一个少年得到了一只善斗的鹌鹑。朋友向他讨要,他不给。朋友仗着平时和这个少年关系不错就拿走了鹌鹑,而生气的少年便把朋友给杀了。开封府判决这位少年应当处以死刑,但王安石却反驳说:“按照法律,公开夺取、偷窃都是盗窃。少年不肯把鹌鹑送给他,而他却拿走了鹌鹑,这是盗窃的行为。少年虽然杀了他,但这种行为属于追捕盗贼的行为。”于是,王安石弹劾开封府的审判官员。开封府的官员不服。皇帝便把这件事交给审刑院、大理寺再审。审刑院、大理寺一致认为开封府的判决是正确的。于是,皇帝下诏不追究王安石弹劾错误的责任,但按照惯例,王安石应该到殿门谢恩。但王安石认为自己按律复审,没有错,不肯去。(www.zuozong.com)
当时,有诏令规定舍人院不得申请删改皇帝诏书文字。王安石争辩说:“如果确实按照诏令所说,那么舍人就不能履行职责,而只能听任大臣们为所欲为。这虽然不是大臣为了私利而侵夺舍人的职权,不过立法也不应该这样。”虽然这些话可能会得罪从政大臣,但王安石还是坚持按法度办事。在王安石的整个从政时期,他都一直坚持依法办事、依律审案。这对当时推进封建法治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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