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以教师这一神圣职业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全体国人的共同愿望。”[6]《教师法》共分为总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9章,43条。下面对其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教师法》在“第一章 总则”中,对《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6]明确了制定《教师法》的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6]明确了《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6]明确了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6]明确了教师在业务培训、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合法权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6]对教师的管理工作做出规定。(www.zuozong.com)
《教师法》在“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活动中产生,是统一的。“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国教师的权利;第八条明确规定我国教师的义务;第九条规定各级政、教、学、教育机构应当提供合标的教育教学设施,提供必需材料,鼓励教师积极工作,支持教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在“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中,对我国教师的资格条件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和丧失资格教师资格的情况;第十五条规定按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六条规定教师任用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法》在“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中,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做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作了规定。因此,《教师法》强调要培养教师,要经营好培养教师的环保,要对教师队伍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将这些作为法律规定下来,这对于提高教育质量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条对于提高我国教师的综合素质,提高对教师教书育人的精神,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当然,提升教育水平才是最终的目的。因此,这一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保证我国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的途径和师范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因为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偏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培训教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该提供方便并给予协助。
《教师法》在“第五章 考核”中规定要依照规定对教师进行考评,促使教师端正教育思想,让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更加规范化、正规化。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教师考核的机构,其中考核机构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指导监督机构是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上,政治思想要过关、教学上,业务水平要达标、主观上,工作态度要积极、工作上,工作成绩要合格,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我国教师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准确;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教师考核的结果,即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
《教师法》在“第六章 待遇”中规定我国教师在工资方面、津贴方面、补贴方面、住房方面、医疗方面、养老方面以及其他小的方面的总和。我国教师待遇普遍偏低,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快速提高教师的待遇,第六章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教师的工资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教师的津贴待遇;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教师的补贴待遇;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教师的住房待遇;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教师的医疗保健待遇;第三十条规定了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
《教师法》在“第七章 奖励”中规定教师的奖励制度。教师的奖励是按照教师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而给予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奖励能鼓励教师积极上进,让教师甘于奉贤,终身从教,能有效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教师奖励的内容,并从不同层次,不同样式做出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教师进行奖励,让全社会都能有向教师进行奖励的渠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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