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资格的积极条件
我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⑤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从该法条来看,我国公证员应具备以下积极条件:
1.国籍条件。我国的公证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需要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得在我国从事公证职业。这主要是因为公证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公证的效力远远超出一般私证的效力,特别是表现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效力,公证权的行使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2.年龄条件。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这是公证员任职的年龄限制,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对公证工作的特殊性考虑。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独立办理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公证业务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公证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公证员过于年轻,就难以胜任公证工作。所以,《公证法》将公证员的任职年龄从原来的18周岁提高到现在的25周岁,而且年龄必须在65周岁以下,这样才能承受公证工作的辛劳,也有利于公证员的新老交替,从而保证整个公证行业的服务水平。
3.品行条件。公证员从事的是经过国家授权行使证明权的职业,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行为本身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这些都要求公证员必须具备优良的品德和较高的素质,以保证其出具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业务条件。我国《公证法》对公证员的业务条件要求比较高,这是由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公证员的业务条件有两方面的要求:①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②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国家通过立法提高了公证员准入的门槛,旨在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素质。为了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公证员应该从受过系统法学知识教育的群体中挑选,同时又是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只有这样,才能造就一支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的公证队伍。另外,担任公证员还必须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才能正式担任执业公证员。
(二)公证员资格的特许条件
我国《公证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因此,有两类人员即使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经考核合格,也可以担任公证员。这实质上是公证员任职资格取得的特殊许可。需要指出的是,任命公证员是公证员产生的主要形式,特殊许可是公证员产生的补充形式。
(三)公证员资格的禁止条件(www.zuozong.com)
公证员资格的禁止条件,也称公证员资格的排除条件,是指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我国《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公证员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年龄太小或有精神障碍,如果他们担任公证员,则不能完全履行执业义务,并且很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何某是某市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助理,经过多年的刻苦努力终于在2008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经所在公证处推荐,何某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了执业申请。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在初审时得知,何某在2009年曾因交通事故住院,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身体虽然已经恢复了健康,但左手被截肢。手术后医院为何某安装了义肢,经过半年多的适应,何某已经能够熟练使用义肢。何某的申请最终获得了批准,成为一名公证员。
点评:虽然何某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但是经过治疗和适应,已经能够熟练使用义肢。该残疾并不影响何某的正常工作,故何某的申请能够获得批准。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公证员从事的是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共职务行为,遵纪守法和品行良好是公证员履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犯罪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危害社会的意图;职务过失犯罪说明行为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与公证员职务所要求的服务性和职责性是完全矛盾的,所以,因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公证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必须是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才是《公证法》禁止的人员,如果非因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仍然有可能担任公证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人员。我国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种类中,最严重的一种处分形式就是开除。公证员是经法律授权,依法从事证明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显然是不允许担任公证员的。
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是具备从事特定行业的能力的证明。吊销执业证书是专业人员所受到的最严重的职业处分,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受处罚人终生有效,也就是说,专业人员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就意味着其终生不能从事该项职业。受过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专业人员,也终生不具备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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