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律师主持调解的授权与协议书

律师主持调解的授权与协议书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委托律师主持调解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律师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解。经律师主持的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在律师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律师主持调解的授权与协议书

(一)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律师主持调解是指律师接受发生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由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中间人)主持、协调,通过协商、排解疏导,帮助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律师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性质。

律师主持调解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1)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维护良好的人际和社会关系。

(2)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节约司法成本,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4)有利于扩大律师业务范围,提高律师综合素质。

2.律师主持调解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调解必须出于自愿,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必须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时当事人自愿调解之后当事人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方案也必须要出于自愿。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如下含义:①调解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②不能够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③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的利益;④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3)不干涉诉讼权利原则。主持调解律师应告知当事人,调解只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不得干涉当事人行使诉权。对于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以及不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二)律师主持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1.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讲明律师主持调解的含义、性质、要求、作用等,以便使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摆正双方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委托律师主持调解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律师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解。

2.调解前的准备工作。①要充分了解案情,掌握事实真相,应仔细地阅读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有足够的认识;②对纠纷起因、经过和双方的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③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地位、存在问题争议的焦点;④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心理状况、经济条件等;⑤掌握法律政策规定,以便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⑥确立调解思路,制定调解方案;⑦选择好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3.调解的过程。①首先提出自己律师的身份,以及取得调解主持人身份的合法性,获得当事人的信任。②说明调解的性质、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等规定。应当保持中立的地位,公平合理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并提供法律帮助。③引导当事人围绕调解主题陈述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在辩论时,主持律师尽最大诚意表示对双方的尊重,但应及时疏导当事人文明用语,制止当事人过于激烈的言辞。

律师主持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 时间;②地点;③事由,即填写纠纷类别,如婚姻纠纷、债务纠纷等;④参加人,填写调解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主持调解律师、当事人、记录人;⑤当事人,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身份证号,如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机构代码等。另外,笔录中应写明调解主持人姓名、工作单位等。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主持调解律师、记录人签名。

4.制作调解协议书。主持调解律师应在明辨是非、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促成和解。经律师主持的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在律师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协议书通常是由律师起草后,征求双方意见定稿,协议书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起草后,交律师及对方修改定稿。

律师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统一的格式,在内容上也因不同性质的纠纷而有所不同,但《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编号”——按照主持调解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非诉讼调解的案件编号,如“××律师事务所调字(年份……)第××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列表的要求事项详细填写,列表的当事人人数应与协议末的签名一致。

(3)“纠纷简要情况”——填写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责任和损害情况。

(4)“达成协议”——详细载明各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5)“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会签名的当事人可以按指纹),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调解协议书应明确填写日期,必须保留一份归档。

笔者认为,由于律师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其性质只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当事人如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为了避免以后履行的麻烦,赋予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对于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调解协议,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建议当事人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2.建议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5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对于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应该指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书并不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也应该纳入属于确认调解书效力的范畴。

当然,在调解协议书效力确认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应承办法官的要求,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将律师主持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转化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不管是调解书效力的确认,还是调解书形式的转化,此时律师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都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需说明的是,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属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不应收取诉讼费

3.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书,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愿意承诺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对调解协议书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机关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通常是关于借款、无财产担保的租赁、赊欠货物的债权、各种借据、欠单等方面达成的还款调解协议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司法证明,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使得调解协议书也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北京、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的律师要特别注意这些新规定,应积极参加当地的律师调解工作。另外,试行一段时间后,该意见将可能在全国全面实施,因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www.zuozong.com)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规定,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该意见规定了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该意见规定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3)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4)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5)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6)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该意见还规定了建立律师调解工作的模式:

(1)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要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

(2)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地区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3)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试点地区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4)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该意见规定了健全律师调解工作的机制:

(1)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2)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3)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主持调解纠纷的,参照上述程序开展。

(4)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5)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6)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7)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8)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该《意见》还对加强工作保障等问题作了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