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委托手续时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手续时,要区分是刑事辩护还是刑事代理,刑事辩护办理的是刑事辩护手续,而刑事代理办理的是刑事代理手续。
2.办理刑事诉讼业务需要分清是在哪个阶段委托律师。刑事诉讼中,除申诉、二审程序外,需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无论是辩护还是代理,都有可能发生在某一个阶段或者依次进行三个阶段。如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通常都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因为他们被羁押不可能亲自委托,根据规定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委托人委托律师时,律师需要了解案件进行到什么阶段,有时委托人反映的情况未必准确,如案件已经移交到法院了,委托人认为还在审查起诉阶段,等等。所以委托人确定需要委托律师时,受托律师要根据时间推断案件进行到何阶段,有时甚至要电话询问,但不少司法机关不接受电话询问,此时则要律师携带相关证件亲自上门咨询。因此,在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要明确律师参加辩护的具体阶段,不同阶段不仅工作量、职责不一样,收费也不一样。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案件处在侦查阶段,通常委托律师时是三个阶段一起委托,但因为委托人经济困难,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也可能在侦查阶段就能够被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等,委托人也许只委托一个阶段,后面阶段委托人是否委托视案情进展情况而定。如当事人仅委托某一个阶段,承办律师需务必特别提醒委托人,辩护律师仅履行一个阶段的职责,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当事人如委托律师担任刑事案件代理人,也需要搞清楚是哪个阶段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但在律师实务中,侦查阶段也是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初或者立案后侦查期间,其作用还是比较大的,被害人对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同样迫切,如在立案前需要撰写控告书;如公安机关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后,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递交申请复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递交申请复核书。以上所述的控告状、申请复议书、申请复核书等法律文书,一般非法律专业人员往往很难准确地撰写出来,所以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另外,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一方有何要求,或者在民事赔偿部分有何诉求,需写出书面文字材料,此时当事人往往不知如何书写,需要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需要搞清楚受托刑事诉讼业务的不同性质。刑事案件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如是自诉案件的话,是自诉人委托还是被告人委托,被告人也可能是反诉人;如是自诉人委托,委托权限又有所不同,既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刑事自诉人的刑事部分的代理人,还可以委托律师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代理人。如是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律师既可以受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以受托作为反诉人(即本诉的被告人)的代理人,还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如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可以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也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由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手续比民事案件复杂,民事案件一般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这两种,但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中的业务比较繁杂,因此需要分清刑事诉讼业务的种类和不同阶段、性质和授权范围等。
(二)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职责
律师办理刑事业务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职责因其授权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职责是截然不同的。
1.辩护人的职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作为辩护人,其职责有下面几层含义:
(1)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靠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2)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唯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或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自首、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辩护人履行法定的辩护职责,要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场上,替犯罪分子说话、开脱罪责,干扰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活动。这种倾向的发生是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只注意到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打击,而忽略了司法机关可能会因为工作失误、甚至由于司法机关中一些个别人素质不高、徇私枉法而造成错案、冤案,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防止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另一种倾向是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着眼点不是放在尊重事实和法律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如请客送礼、行贿,甚至搞假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等等,以达到使被告人受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背法律设置辩护制度的目的和宗旨,同时也在客观上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当的利益,对社会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2.代理人的职责。在了解律师刑事代理人职责之前,应该首先搞清楚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参与诉讼的依据和服务的对象不同。律师刑事代理参与诉讼的依据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其服务的对象是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律师刑事辩护参与诉讼的依据可以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也可以是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其服务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行使的诉讼职能不同。律师刑事代理中,担任被害人或自诉人的代理人时,行使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职能;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工作时,行使的是民事诉讼职能;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行使的是辩护职能。
(3)诉讼地位不同。律师刑事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依被代理人的意愿进行诉讼活动。律师在刑事代理中,其在诉讼中不具备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中,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律师辩护可以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独立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4)享有诉讼权利的范围不同。律师在刑事代理业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委托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其诉讼权利是委托人授权的,律师只能在委托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律师辩护不仅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有的权利,而且还独自享有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特殊权利。
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职责,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从以上刑事诉讼代理的区别及相关的法条中可以概括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控诉职能,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罪行较重的,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等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如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则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代理人则行使民事诉讼职能,维护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刑事诉讼中律师常见法律文书的制作
2000年7月7日司法部以司发通[2000]102号文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对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的25种文书格式进行了规范,除了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公函等使用统一格式和内容外,还对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等这些参考格式作了规定。律师在刑事业务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刑事诉讼常见法律文书的制作,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某个阶段、对某一法律事项作出的一项重要诉讼行为,它是律师在对案件材料进行研究,适用法律进行推敲考量后形成的工作成果。一份符合事实、适用法律准确的法律文书直接对案件的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精心制作高质量的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法律文书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业务的首要工作。现将部分刑事诉讼中律师常见的法律文书的格式附下(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和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现行的两高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现行的规定为准)。
1.刑事自诉状格式如下: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2.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格式如下: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www.zuozong.com)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3.刑事上诉状格式如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4.刑事答辩状格式如下: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_份
5.刑事申诉书格式如下:
申 诉 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___书抄件1份
6.刑事控告状格式如下:
控 告 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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