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该指导、监督本所及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主要是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①代理民事诉讼案件;②代理行政诉讼案件;③代理国家赔偿案件;④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⑤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婚姻、继承案件;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www.zuozong.com)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收费合同、收费票据等
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具体项目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律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账户。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专用账户,防范风险。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专款专用。严禁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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