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某一OHADA成员国内,或合同将部分或全部在某一成员国或多个成员国国内履行,该当事人就可根据OHADA条约第21条,利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庭外和解协议,将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给条约第四部分所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在此情况下,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并不解决该争议,而是指定和任命仲裁员解决争议。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应被告知仲裁程序的进程,并有权根据条约规定审查仲裁裁决。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由他们共同同意任命并经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批准的独任仲裁员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任命存在分歧,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就应在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的30天内指定仲裁员。[13]
如果仲裁条款约定,应由3名仲裁员审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应各自指定1名仲裁员。这样作出的指定应得到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批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或因其他原因未能指定仲裁员,法院就应代表该方当事人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指定,他应作为首席仲裁员行使职责。法院也可允许由当事人分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第3名仲裁员,该指定必须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然后由法院批准。如果两名仲裁员无法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指定第3名仲裁员,则由法院指定第3名仲裁员。
如果仲裁条款没有确定仲裁员的人数,法院就应任命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除非法院认为案件应由3名仲裁员审理。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在15天内各自指定1名仲裁员。
仲裁员可从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置备的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该名单每年更新,但法院成员不能列入该名单内。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审理案件的适当性提出异议,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就应对异议作出裁定。如果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裁定该仲裁员不适合审理案件,他就会由其他仲裁员替代。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员也会被取代:仲裁员死亡、无法行使职责,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辞职,或法院经调查后认为仲裁员无法根据可适用的或OHADA条约规定的仲裁规则完成职务,或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务。
在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审理案件的成员国国内法院应中止审理,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提交仲裁。[14](www.zuozong.com)
仲裁员在签署裁决前,应将作出的每份裁决草案提交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审查,无论是最终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在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签发执行令后,仲裁裁决才可得到执行。[15]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不会下令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不是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或是根据无效或过期的仲裁协议作出;
●仲裁员没有根据授权作出仲裁裁决;
●没有遵守对抗式程序原则;或
●仲裁裁决违反国际公共政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