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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股东贷款的后位受偿效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及到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另一争议难题是,是否可将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作为后位受偿的债权处理?如若危机公司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股东贷款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受偿顺位,则债权人的受偿份额将因股东贷款及其利息而被稀释。换言之,股东贷款后位受偿具有预防盲目重整及阻却错误信息传递的作用。实际上,德国立法者出于利益衡平的考虑,也规定某些股东贷款得以豁免后位受偿。

破产重整中股东贷款的后位受偿效果

涉及到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另一争议难题是,是否可将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以下简称股东贷款)作为后位受偿的债权处理?德国学者认为,股东贷款是一种典型的有限责任风险外部化的行为,且具有自有资本替代性的特性。亦为关键的是,作为内部人的股东可通过股东贷款制造公司仍处于健康状态的假象,从而造成外部第三人对交易风险的误判。如若危机公司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股东贷款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受偿顺位,则债权人的受偿份额将因股东贷款及其利息而被稀释。并且某种意义上,股东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达到了一种在破产程序中隐性转移公司资产的效果,甚至股东可利用信息优势使其贷款获得清偿,并规避破产撤销规定。[40]由此,股东贷款的后位受偿应是良策。对于我国而言,在2013年资本制度改革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背景下,实务界人士即指出,股东显然更会通过股东贷款将有限责任风险外部化。[41]在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美国判例法中的“衡平居次原则”,并提出了“公平视角下股东贷款后位受偿”的理念。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指出,为应对微小资本经营情况下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的问题,应借鉴国外司法实践,将股东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以保护债权人利益。[42]此外,2018年《会议纪要》第39条中还明确:“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协调审理的情况下,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就此看来,股东贷款后位受偿应为大势所趋,且笔者认为,应借鉴德国法上的“自动居次”规则。

我国对股东贷款之所以应该放弃美国法上的“衡平居次”,而采德国法上的“自动居次”,其理由在于:首先,无论是衡平居次,还是替代自有资本股东贷款的自动居次严格意义上仍是一种公司法应对。这一立法规制方式既有碍于现代公司法促进投资、提高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具有不确定性。股东贷款整体自动居次实际上是在事前规制不确定性大、成本高的情况下,转为成本较低的事后强化规制,进而交由市场,也即股东自行作出商业决策。这一简化处理方式不仅可在公司正常经营时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安全,而且在破产程序中,亦无需进行复杂的判定,从而提高破产程序效率,间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进一步而言,股东贷款的后位受偿会使得股东更加谨慎地考虑公司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而不会为了挽救“自己的”公司盲目向公司提供重整贷款,进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公司尚可继续经营或尚能重整成功的假象。换言之,股东贷款后位受偿具有预防盲目重整及阻却错误信息传递的作用。就我国《企业破产法》而言,其立法取向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拯救具有继续经营能力的危机企业,而不是盲目拯救危机企业。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后位受偿并不会阻碍促进企业重整价值目标的实现,而是将股东重整行为引向正确的方向。(www.zuozong.com)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个案不公,并提高股东资金融通的积极性,可立法规定股东贷款后位受偿的豁免(衡平豁免),即只要股东证明股东贷款提供时不存在“公司危机”的情况,且股东贷款的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则其贷款债权就可以得到豁免,重新取得普通债权的受偿顺位。实际上,德国立法者出于利益衡平的考虑,也规定某些股东贷款得以豁免后位受偿。依德国法,可以得到豁免的股东贷款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德国《破产法》第39条第5款规定,如果该股东并未担任公司的领导职务,且所持公司股份在10%以下,则其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在破产程序中将不被视为后位受偿债权。此项豁免也被称为小股东豁免。②依据《德国投资性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如果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性公司的股东作为某一公司股东,而向该公司提供贷款或从事经济上等同于贷款提供的其他法律行为,则德国《破产法》第39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不予适用。通过此规定,上述投资者就不用担心股东贷款后位受偿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可以为危机企业重整做出相应贡献。[43]③德国《破产法》第39条第4款第2句规定,债权人在公司支付不能、行将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基于重整公司的目的而取得公司股份,则其现存贷款或新提供的贷款直至公司重整成功之时将不适用本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该规定又被称为企业重整豁免。对此下文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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