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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概论:货币市场业务方式、同业拆借和票据承兑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旨在调剂资金头寸余缺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的货币市场业务方式。(二)票据承兑票据承兑是指远期汇票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令,在汇票上签名并写上“承兑”字样,表示承认到期付款的一种货币市场业务方式。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信誉较好,极易在货币市场上转让流通,是银行和客户乐于接受的金融工具。目前,票据承兑已是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业务之一。

金融学概论:货币市场业务方式、同业拆借和票据承兑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旨在调剂资金头寸余缺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的货币市场业务方式。

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大多为1~3个月;也有3~5天;甚至有不到24小时的,称作日拆。同业拆借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也可由拆借双方直接联系成交。拆借的数量可大可小,拆息低或无息,拆进的资金无须交纳存款准备金,这等于增加了银行的可用资金数额。

80年代末,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建立融资中心并逐步形成资金交易市场。1984年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初见雏形。但这时期的同业拆借地方色彩浓厚,拆借利率、拆借额度均由国家控制,全国性的拆借市场尚未形成。

1996年1月,连接15家主要商业银行总行的计算机联网系统正式开启,意味着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当年3月1日,规定35个城市的各商业银行分行在总行指定的范围内,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可通过当地融资中心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这样,便形成了由15家商业银行总行和35家融资中心组成的一级网络和由35个城市的商业银行分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二级网络。一级网络与二级网络相互连接,全国性的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从此建立。目前,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期限分别是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同业拆借不仅有利于资金的横向流动,而且有助于金融机构及时获得资金头寸,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不仅能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而且形成的拆借利率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性。

(二)票据承兑

票据承兑是指远期汇票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令,在汇票上签名并写上“承兑”字样,表示承认到期付款的一种货币市场业务方式。支票本票不需要承兑。但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指定付款人,是单方面的行为,在未征得付款人同意之前,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了票据的主债权人。换言之,只有经过承兑,才能在法律上明确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承兑一般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承兑提示。持票人将汇票出示给付款人,付款人对提示必须作出反映,时限为3天,称作提示期。第二,票据承兑。若付款人同意承兑,即在汇票正面注明“承兑”或“同意按汇票付款”等字样;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也就是票据的主债务人。若付款人只承兑汇票的一部分票款,征得持票人同意后,写明“部分承兑”字样;若承兑人因故不能对到期的票据付款,经持票人同意,可按一定条件赔偿,延期支付票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延期承兑”字样。票据承兑均需注明承兑日期及签章,承兑后票据退还给持票人,等规定期满,凭票向承兑人要求付款。第三,承兑拒绝。票据承兑时,付款人拒绝按票面全部或部分金额付款,叫做承兑拒绝。此时,持票人可按规定程序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要求付款。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信誉较好,极易在货币市场上转让流通,是银行和客户乐于接受的金融工具

票据承兑业务的意义是:

第一,以法律形式确定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使商业赊销活动得到顺利开展,减少了因债务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第二,银行承兑汇票置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商业信用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第三,票据承兑将一部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转移到商业信用上去,有利于贷款需求压力的减轻和信贷资金供求平衡的实现。

第四,由于票据承兑是以承兑人的信用来保证票据合法性的,故承兑人要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作为酬金,因此,也增加了承兑人的收入。

我国的票据承兑业务是在1981年由上海首办的,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同年4月,正式在全国范围推行。目前,票据承兑已是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业务之一。

(三)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票据转让给银行以兑取现款的一种货币市场业务方式。

在货币市场上,从事贴现业务的是商业银行、承兑公司、贴现公司以及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贴现的票据主要有汇票、商业本票和短期债券等。为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我国规定,凡需贴现的票据,必须事先办好承兑手续,否则,银行不予贴现。

票据贴现的具体操作过程是:

(1)申请贴现。由持票人在票据贴现背书栏内填写有关事项,一般包括金额、日期、申请行名等,一式五份连同票据交银行审批。(www.zuozong.com)

(2)贴现金额发放。银行收到贴现申请凭证和票据,经审核无误,扣除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额,实付贴现金额。

(3)收回贴现票款。票据到期,银行凭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票据贴现付现额计算的公式为:

例如,一张票据面额为1000元,60天后到期,年贴现率为10%,银行向持票人的付现额为:

银行从中扣除的利息为:

1000-983=17(元)

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是银行买入未到期的票据,但实质上是债权转移,即是银行的一种放款业务。通过票据贴现,使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提前转化为货币资金,从而有利于商品生产的发展和资金的加速周转。

1981年我国在上海首先开办了票据贴现业务,1984~1985年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先后三次发布推广票据贴现业务的有关规定以后,票据贴现业务在全国迅速展开。到了90年代,贴现业务量激增,1994年商业银行票据贴现资金达30亿元,1995年高达300多亿元。按目前票据贴现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一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以有偿为保障的贴现市场将在我国崛起并得以迅速发展。

(四)其他业务

1.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CD)的发行和转让

由于CD既有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又有接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而且利率随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动,因此,CD的发行和交易一直是货币市场的主要业务之一,尤其在美国,CD的转让交易更为活跃。

CD的供给者,主要是经营各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供给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零售式;二是批发式。CD的需求者极为广泛,但主要是公司企业投资者。

我国自1986年9月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首次发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以后,各大商业银行也随之发行。发行的对象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也有对个人发行的。对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的面额有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五种,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和9个月,存单记名,但可过户、转让。对个人发行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500元起存,多存不限,每500元为一个递增单位,存期分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四档,可记名,也可不记名。但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自开办以来,持有者多将其保存到期满,转让、交易的极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自1997年1月15日起,暂停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业务。

2.短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短期债券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类债务凭证,但在货币市场上经营的短期债券主要是国库券。这是因为国库券的发行数量多,而且国库券的债信高,因此,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使之成为货币市场引人注目的一项业务。

我国是在1981年开始承做国库券的发行业务的。1988年4月允许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所或由证券公司代为买卖国库券,开创了我国国库券的转让业务。1995年国库券发行缴款期招标方式和1996年价格竞争招标方式的相继推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国库券发行业务。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国库券的买卖,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目前,短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尤其是国库券的发行和交易,是我国最为主要的货币市场业务。

3.国债回购业务

国债回购是指资金短缺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借款时,以借款额同等数量的国债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赎回国债的一种货币市场业务。由于有国债作抵押,放款者风险很小,因而此项业务极受机构投资者的欢迎。国债回购的期限少则3天,多则180天,为短期资金融通者提供了便利。

我国在1991年引进国债回购业务。目前,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龙头承做的国债回购业务,每天吸纳了几亿甚至十几亿元的巨资,国债回购收益率也成为一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利率形式,并成为政府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参考指标。国债回购业务的发展对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利率的形成,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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