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公证作为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法律保障制度,自设置之初即被赋予法治与信用的双重特质,集法治手段与信用优势于一身,成为体现法治与信用二元价值的统一体。因此,有市场就有公证,市场生来就离不开公证,它需要公证利用自己的双重特质,宏观调控市场环境,整合竞争秩序,沟通和稳定交易行为,平衡各主体利益关系。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一切要根据经济规律办事,讲求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公证既然是应市场之需而设的,那么毫无疑问,理应契合市场经济的这一需要,自觉追求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进一步追问,公证如何在实践运行中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做到“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
1.在纠纷发生之前,事前预防纠纷显然比事后解决纠纷成本小、效益大,而公证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一般情况下,市场交易之博弈心理使得理性的市场主体宁愿选择“先小人,后君子”,“防患于未然”,因此,“低成本、高效率”的事前预防手段,自然成为理性的市场主体的首选。然构成事前预防的诸多法治手段,倘若仅依靠当事者自力为之,恐难胜任。故而国家创设公证制度,将其作为公力救济措施之典型代表纳入事前预防救济体系,既能够使得事前预防救济体系本身由于添加了“公”力救济方式而更显充实和完善,又能够现实地弥补私力救济的天然弱势和局限性,使得受公证救济者得以更加从容地应对市场风险。为此,有必要将公证与其他事前救济手段区别开来,并通过法律规定,特意赋予公证以特殊的、强势的效力,突出和强调公证与众不同的特质,使之成为最为典型、最为有效也最具优势的事前救济手段:首先,得使公证以其“公”之属性,强势地补救私力救济手段所不达;其次,得使公证发挥作用的范围大大拓展,甚至超越一国法域之限制,在国际上畅通无阻,为其他任何公力救济手段所不及;再次,得使公证始终居于公正、中立之立场,并作为公力救济方式随时应市场之需于事前介入,以专业法律弥补当事人知识经验之欠缺,避免当事人考虑不周,规范当事人市场行为,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并引导他们事先约法三章,预防纠纷、消除隐患、减少风险;最后,得使公证本身受“依法”、“客观”、“公正”等原则之约束,防止滥用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真正成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之有力屏障。这样,就能够使公证拥有与生俱来之优势,占居于所有事前预防手段之首。(www.zuozong.com)
2.在纠纷发生之后,以最快速、便捷的方式——公证调解介入纠纷的解决,符合“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要求。虽然公证作为事前预防纠纷手段之首具有诸多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经过公证的事项仍然不可避免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公证事项一旦在履行中出现纠纷的苗头,当事人即可申请由原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介入调解,抓住最佳时机在第一时间内着手解决纠纷,将纠纷消弭于萌芽状态。而由于该公证处对于原当事人的情况、公证的内容、有关事实和法律以及纠纷的缘起知根知底,可利用现成的书面证据材料分清责任、明辨是非,并容易找到纠纷的症结所在,因而具有极好的调解基础,也便于公证职能作用的再度发挥。而且,“公证调解比正常诉讼节省时间,节省资金,程序简单,便利群众,同时也不需要诉讼代理人。这种非诉讼调解能够减少人民法院的压力,有利于保证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9]”。因此,公证调解制度不啻是实现“解纷成本最小化”、“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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