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资源建设的前提是“摸清家底,查明资源现状,确定资源保护范围”,只有清楚了非遗资源的存在状况、发展演变、性质特点等情况,才能认定非遗资源的价值,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保护体系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登录-普查是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遗形态、各类非遗作品、优秀的非遗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并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的工作[6]。通过普查探明非遗数目和保护现状,将有价值的非遗进行登录并辅以法律保护,是非遗资源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能使非遗资源得到最大限度、最大范围的保护。随着各国对非遗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采取不同形式的普查对非遗资源基本情况进行摸底,通过登录、编制非遗清单认定价值在非遗保护中意义重大。我国进行的非遗全面普查工作、日本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引进的登录制度,以及各地编制的文化遗产清单等都是对登录-普查模式的实践,为整个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和数据,引导和推进了非遗资源建设的有序发展。
2.1.1.1 登录-普查模式的内涵
《汉语大词典》对于“普查”的定义是[7]:“普查是统计调查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指对统计总体的全部单位进行调查以搜集统计资料的工作。普查资料常被用来说明现象在一定时间点上的全面情况。”由此可以看出普查这种调查形式是全面了解某一对象风貌和特点的有效手段,近年来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以及非遗普查都是通过对有关全部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得到可靠的资料数据,作为统计分析等后续工作进行的依据。而根据《新词语大词典》的解释,“登录”一词具有两层含义[8]:①登记、记录;②在计算机领域内指进入一个系统。
非遗登录-普查模式是指对非遗进行普查,并统计分析普查所收集的资料和数据,挖掘出其中有价值的非遗资源并注册登记、收录进遗产清单,纳入非遗保护范围。这一模式在非遗资源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具体而言,全面普查得到的记录和数据是全面分析非遗情况的重要资料之一,也是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制定非遗保护地方政策乃至国家政策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能在普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对濒危遗产进行抢救[9];对普查结果进行筛选认定,发掘有价值的非遗进行登录并编制遗产保护清单是对普查工作的总结,被登录或者纳入非遗保护清单的文化遗产将得到更为专业和有效的保护。可以认为,非遗的普查登录是整个非遗资源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非遗登录-普查模式起源于欧美的“文化财产登录制度”。1996年10月,日本在第四次修改形成于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时,导入了欧美的“文化财产登录制度”,实施文化财登录制度、委任地方权限、促进重要文化财利用,并登录有形文化财。在我国,普查是对研究对象的全体作无一遗漏的逐个调查,亦称全面调查。它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一次性地搜集调查对象资料,目的在于了解事物的共性,把握事物的发展趋势。普查的方式一般有两种:①建立专门的普查机构,配备大量的普查人员,对调查单位进行直接的登记,如人口普查等;②利用调查单位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颁发调查表,由登记单位填报,如物资库存普查等。我国曾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非遗普查就属于上述第一种普查方式。日本在其文化财保护当中推行的登录制度,从字面上即可理解,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广泛调查,列入清单进行登录,编制出存在于我们周围环境中的文化遗产目录,由此可知在我们周围存在着什么类型和数量的文化遗产。
登录-普查模式是一种普查与保护并举的非遗资源建设模式。一方面,非遗普查在坚持全面性、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制定非遗保护规划;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遗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直接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处于濒危状态的非遗项目[10]。另一方面,由于非遗具有多样性、分散性特点,很多融入群众日常生活的非遗未被发现并得到相应的保护,深入群众进行全面的非遗普查能避免有价值的非遗档案资源被忽视。且非遗普查多通过走街串巷、讲座访谈等形式开展,可利用与群众深入接触的机会,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意义,在了解非遗基本情况的同时,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建立多方参与的非遗保护体系。
2.1.1.2 登录-普查模式的实践
对于登录-普查模式的探索,各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实践形式。我国非遗普查、日本的登录制度以及在《保护非遗公约》指导下各国采取的编制清单制度,都是具有代表性的登录-普查模式。
(1)我国的非遗普查
我国的非遗普查追溯历史较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进行过大规模的普查。2003年“非遗”概念出现以前,非遗的调查侧重于民族与民间文化的调查;2003年“非遗”概念出现后,非遗的调查则集中在非遗本身及其具体类别(如舞蹈、音乐等)的调查。此外,我国的非遗普查不仅仅是一种普查,普查结果通过专门的系统、数据库进行登记,究其实质也是一种登录制度。
①我国非遗普查的实践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非遗相关的全国性、地方性和专题性的调查采录工作,运用在当时条件下可行的手段搜集了大量珍贵的资料,对研究非遗的性质、特点和作用等方面曾起到巨大的作用。至今,全国范围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非遗普查:
1955—1962年进行的全国民族文化调查,主要是对少数民族的特色文化进行的学科调查和记录,形成了一批文字材料和大量的照片,被收录进民族文化宫和个人手中。
1979年文化部、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有关的艺术家协会联合开展了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继承志书的编纂及其普查研究工作,普查对象涵盖了戏曲、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曲艺和民间文学等5个艺术门类10个领域,并将搜集的资料编纂成了十部大型丛书,被称为“中华民族文化万里长城”,是20世纪下半叶的一项伟大的文化工程,实质上也是一项抢救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重大举措,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组织动员了10万多名文化艺术工作者深入民间,全面系统地普查、收集和整理流传于我国各地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料,将民间“无形”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有形”的文化资产,为后续的非遗普查工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21世纪的前十年,我国非遗普查开启并进入快速发展模式,2001年,昆曲入选人类口头与非遗代表作后,政府和社会各界逐渐加大对非遗的重视。2002年,“非遗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组织下开始实施。2004年,“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正式启动,确立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立档工作的实施方案。2005年正式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2006年,受文化部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设计开发了“中国非遗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11],实现了在线普查功能。2005—2009年期间,在文化部组织下,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共同参与开启全国性的首次非遗资源普查工作,此次普查共投入人力76万人次,走访民间艺人86万次,投入经费3.7亿,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6万多件,普查的文字记录量达8.9亿字,录音7.2万小时,录像记录13万小时,拍摄图片408万张,汇编普查资料8万册,非遗资源总量近56万项,[12]收集了大量的非遗资源。
进入21世纪,随着非遗的重要性被逐步认识,新一轮的非遗普查工作开始了。2005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将非遗普查工作纳入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明确指出要将普查摸底工作作为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遗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掌握各地非遗资源的现状及问题,并通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对非遗进行系统真实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13]文件颁布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响应《意见》精神,并掀起了非遗普查工作的浪潮,经过三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果:共有76万人次参与其中,收集到文字记录8.9亿字,录音7.2万小时,资源总量近56万项。
②我国非遗普查的有关政策及宏观规划。
在国家政策法规方面,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认真开展非遗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依据普查结果建立非遗代表名录体系。”该《意见》明确了非遗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机构建设、领导组织等方面对非遗普查做了规定。此后,文化部在布置全国非遗普查的任务时,颁布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对非遗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范围、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的步骤及要求六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指导,为非遗普查的全面开展做了有力引导。非遗普查结束后针对非遗申报和验收工作,2009年出台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提出普查工作要“家底清、现状明、记录全、质量高”,明确了普查验收标准和要求,为将更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提供了可能性。同时,2011年颁布的《非遗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非遗普查的负责部门、实施步骤和方式、实施主体以及普查中的注意事项,为普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个地方也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规定以响应国家非遗普查政策和法规精神。例如《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验收标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实施方案》等。这些地方性的政策,往往是结合本地实际,对非遗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资金来源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普查试点工作的推行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③我国非遗普查的具体实施。
我国悠久的历史和多元的文化形成了种类繁多的非遗资源,它们特点各异、地域分布不均,实施非遗普查的难度较大,需要宏观与微观的结合。2005年颁布的《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从宏观上对非遗普查的实施进行了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4]:
第一,在普查试点阶段,首先应该做好普查准备,包括了解和掌握以往工作成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以及开展普查人员培训工作。其次确定普查试点地区,有计划地开展普查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普查试点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动本地区普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在普查全面开展阶段,要总结普查试点经验,在此基础上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有计划地按地区、分类别开展非遗的普查。以期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区各民族非遗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第三,进入普查总结阶段,需要撰写并提交本地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普查工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及各类非遗的分布、价值、现状等,总结报告以文字为主,并应配备必要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政策的出台为各地开展非遗普查工作提供了宏观指导,但由于不同地区发展水平不均衡、所拥有非遗资源的差异性,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地非遗资源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并通过试点、总结、再实践探索出的具体措施才能有力引导、推动普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各地已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查方法,主要包括:
a.通过加强机构建设,提高普查质量。
非遗资源的建设与保护需要专门机构保障实施,以山东省为例,2005年以来,建立了文化、发改、教育、民政、民族宗教、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非遗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了省非遗保护中心,17市均依托市艺术馆成立了保护中心,140个县级保护中心也在县文化馆挂牌成立,形成了省、市、县三级业务工作网络。[15]同时通过培训与引进专业人员、建立专家小组等措施加强领导队伍建设,各机构各人员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普查工作得到切实保障,普查效率和质量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b.通过试点工作,保障普查工作的有效性。
不同地区非遗资源的差异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导致各地群众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认识有所不同,对非遗资源进行一次性全面普查的工作难度很大,因此通过选取试点地区进行非遗普查工作,从中总结经验,并将经验用于更大范围的普查工作中,接受检验、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可指导全国范围内普查工作的范本并推行实施。这种方式能够减少因经验不足导致的普查工作中人力物力的浪费、提高普查工作的有效性,目前山西、盐城等地纷纷采用这种形式方法普查并取得显著效果。(www.zuozong.com)
c.动员社会力量,实现普查工作的多方参与。
非遗资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决定了非遗普查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除了大范围的实地走访之外,还可以借助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非遗普查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以常熟市为例,通过开通非遗普查“寻宝热线”,收集到了市民提供的信息100余条,并充分利用高校人才资源和民间社团力量开展非遗普查,先后有400多人参与调查工作,访问了千余人,采访了500多位民间艺人,采录了3000多分钟录像。
d.建立非遗资源数据库,进行数字化普查。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缺乏信息技术的支撑,非遗普查质量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将信息化思路贯穿于非遗保护工作的全过程是时代发展的要求。重视非遗普查信息化工作,通过配置配套硬件采集设备以及研发非遗普查资源管理系统软件,以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有效管理普查成果是数字化时代非遗普查工作的发展趋势。目前,宜昌市在非遗资源普查数字化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通过普查管理软件免费供各县使用,并对经费困难的县市提供服务器空间,最大限度地支持各县的普查工作。
(2)日本的登录制度
包括非遗在内的文化财登录制度由来已久,是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1996年,日本修订本国的《文化财保护法》,引进登录制度,主要对本国的建筑物有形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004年,日本进一步修法扩充登录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文化遗产类型也纳入登录体系,与之前采用的文化遗产指定制度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以期最大程度保护本国文化遗产。
①登录制度的形成。
明治维新以前,日本主要采用指定制度保护国内的文化遗产,即从国家立场出发严格筛选指定、重点保护文化遗产中历史、艺术价值极高的部分,这种重点保护政策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虽然一部分极具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了保护,但还有很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被忽略。据统计,在1996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之前,日本通过指定制度纳入保护范围的文化财建造物共计只有2137件,其中近代文化遗产只有128件[16],还有大量有价值而未能作为文化财指定的文化遗产在城市改造中被随意破坏。随着全社会富裕程度的提升、国民对于文化遗产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指定制度重点保护政策的弊端逐渐显露,在这一背景下,日本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引进登录制度,以灵活宽松的方式保护文化遗产。
登录制度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其历史文化价值,再辅以法律约束,并借助大众媒体公布于众,提高大众保护意识,以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17]它是对指定制度的补充。相对于指定制度中国家的强力干预和严格限定,登录制度更倾向于国民自主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其实质是所有者向国家备案注册,是一种较缓和的文化遗产保护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保护指定制度下具备价值但被遗漏的文化遗产。
②登录制度的实施。
从实施过程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基本相同,但更强调由下而上的自主申报流程,即文化遗产所有者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或者由地方政府向国家推荐登录,在登录之前需要专家学者对所申报登录的文化遗产进行系统和全面地调查,探明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再由文部科学大臣向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提出咨询,以进一步了解申报登录的文化遗产的相关情况;针对咨询,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委托专业调查会进行调查,并向文部科学大臣提交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是决定文化遗产是否被登录的重要依据;最后由文部科学大臣根据接收的报告决定申请的文化遗产登录与否,将符合登录条件的文化遗产登录于文化遗产登录原簿上,再由国家文化厅颁布有关证书并予以公示[18]。
通过分析登录制度的内容及实施过程可以看出,较之于严格的指定制度,登录制度通过宽松的保护形式一方面能够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国家主导转变为国家和公民的共同参与,让普通大众去发掘保护身边的文化遗产,而不是仅仅由少数专业人士参与且缺乏必要的监督,由此避免因一些暗箱操作和专家的疏漏而损失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另一方面,登录制度将文化遗产视为一种资源,规定登录之后的文化遗产仍可被利用,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发挥其现有价值。
文化遗产登录制度扩大了保护范围,保护对象由单一的宗庙建筑扩大到民居、近代建筑、产业遗址以及非遗等多种类型,将文化遗产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联系,提高了公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便捷性和积极性;其相对宽松的保护方式保证了文化遗产现实价值的发挥,是非遗资源建设的有效模式[19]。同时这种国家结合地方主管以及社区和所有者共同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也是将来各国文化遗产资源建设努力的方向。
(3)编制清单
所有的文化遗产,包括非遗在内,普查过程即需要根据非遗普查结果编制清单,将有价值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确认各国非遗项目;确立这些项目的存续能力;建立这些项目的保护关系。通过清单的认定提高非遗项目的认知度进而强化非遗传承人的认同感和持续感,利于非遗的良好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非遗公约》指出“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遗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这为各国非遗清单编制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保护非遗公约》还简要介绍了非遗清单编制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如加强社区参与、尊重各地的习俗禁忌等,为非遗清单编制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在《保护非遗公约》的指导下,各地纷纷进行非遗清单编制的实践探索,其中我国的非遗保护四级名录编制、我国香港、日本京都和奈良等地的非遗清单编制是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探索。
日本的京都和奈良两大文化古城在进行非遗清单编制过程中做了很多努力:在《文化财保护法》的指导下,地方出台《京都市文化财保护条例》《奈良市文化财保护条例》对地方文化遗产普查及清单编制具体工作进行了相关规定,据此进行非遗普查工作,并以调查问卷、遗产实地考察、影像记录和专家访谈的形式呈现,编制进清单的主要对象是民俗文化遗产,分为国家级清单和市级清单,市级清单中的非遗项目可升级到国家级,但升级后,将被移除出市级文化遗产清单,二者不可有重复项目。非遗清单的具体编制首先需要进行全面普查,由市教育董事会根据普查结果决定文化遗产清单编制的候选者,通过参考地方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条例对其进行挑选认定,做出最终决定后须公示清单项目。决定是否将文化遗产纳入清单的标准主要包括文化遗产的特点、历史演变情况以及生命力大小,同时还需要考虑其所有者信息和分布信息,在关注非遗本身的同时将其放在一个更大范围内,全方位考量和判定价值。清单中文化遗产信息不仅包括基本信息描述,还有名称、起源时间、所有者等细节性信息,力争全面揭示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20]。清单编制完成后要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公示,确保有价值的非遗资源得到更多关注和更好的保护。
建立和完善非遗保护名录体系,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中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举措。我国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遗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遗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1]据此,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包括十个门类共518个项目,涉及758个申报地区或单位,同年10月文化部颁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名录要两年进行一次更新。在此基础上,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省级非遗名录,县级也设立了非遗名录,从而形成了涵盖国家、省、市、县级的金字塔式的分级分类非遗名录体系。
2009年8月,香港特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委聘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进行全港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搜集研究资料和数据,编制首份非遗清单。经过3年多的时间,整项普查工作于2013年年中完成。由本地学者、专家和社区人士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结果,推荐了一份包括477个项目的建议清单。参考公众意见后,建议清单项目增至480个,清单已获政府确认。[22]清单编制工作在实地探访、全面普查基础上进行,具有可信性,为非遗保护的开展提供了翔实有序的数据,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2.1.1.3 登录-普查模式的特点
对非遗资源进行普查登录、编制清单,是整个非遗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工作,也是非遗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
(1)通过普查和登录可基本摸清家底,较全面地掌握非遗资源现状
非遗普查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按照“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种类、不漏艺人”的要求,走村串户,访问座谈,对非遗资源进行了地毯式的调查和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非遗资源的种类存量、分布情况、存在环境和保护现状,在非遗资源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通过非遗普查,发掘有价值的而被指定的非遗,充实非遗名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首次非遗普查取得显著成果,共有76万人次参与普查,文字记录8.9亿字,录音7.2万小时,资源总量近56万项,[23]为之后建立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提供了翔实的数据,成为整个非遗资源有效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2)宣传非遗保护工作意义,提高群众的非遗保护意识
非遗普查通过走村串户与文化艺人及广大群众有了深入接触的机会,在交谈和调查中间接地影响群众对非遗资源的认识,使群众清楚自己身边的非遗并有意对其进行保护;另外通过举行访谈讲座及文化展演的方式直接向群众宣传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动员更多群众参与其中,壮大了非遗保护力量。同时,普查模式下的一些文化展演充分展示了本地优秀的非遗项目,扩大非遗影响力,其本身就是对非遗的一种传承和保护。
(3)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濒危遗产保护对策
目前很多地方的非遗因旅游业的发展、商业运作被过度开发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或由于文化传承人的离世面临消失的危险,而群众因为知识水平不够而导致认识水平有限,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对濒危遗产进行保护。这种背景下,非遗普查,通过组建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小组实地走访、田间调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濒危遗产、指出问题,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抢救濒危遗产。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对非遗普查的同时制定保护方案,对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从2007年开始,结合普查,对全区民间老艺人进行调查登记,对40余位自治区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抢救性录音录像,对家庭生活困难、生病的传承人予以资助,完成录像资料总时长约1600分钟,基本完成了全区民间艺人的调查统计工作[24]。这些举措弥补了当地群众对遗产保护的不足,推动了非遗保护运动的开展。
毋庸置疑,以走村串巷、深入群众为主要形式进行的登录-普查模式在全面掌握遗产现状、提高群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等方面的优势不可小觑,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登录-普查模式在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其实施需要覆盖广大的区域,涉及诸多群众主体,工作量大,实施难度大,受到限制的环境因素多,筛选难度大,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挂一漏万”;同时,有些国家和地区即使能够实现普查,但非遗本身是流变的,环境也在变化,有些入选的非遗项目不免显得“多和杂”,容易导致传承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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