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知道国际商事仲裁的客观情况表明了一体化的客观存在性,而作为一种新的观点,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是什么,以及具体的内容又包括什么,需要详细论述。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分析,要从法律的全球化谈起,而法律的全球化,迄今在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虽然具体观点和论述有所不同,但对于这种具体情况的存在,学界是认可的。关于法律全球化的研究,特别是国际私法的全球化的研究,“在国际私法的学说中,一向存在着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和特殊主义——国家主义两种倾向。普遍主义者以先验的国际私法理论解决法律冲突,从自然法演绎国际私法规则,认为存在一个统一适用于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体系,这是不切合实际的,未免失之玄虚。特殊主义者认为各国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完全可以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自由决定,并对内国法与外国法在使用上采取不太平等的态度,这对发展国际交往时不利的。”[1]关于该派别,有人如此论述:德国称它为“第三学派”,以别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和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这个学派以德国的E.拉布尔、H.莱瓦尔特、L.拉珀、M.沃尔夫和法国的莫里为主要倡导人。他们摒弃了普遍主义者所采用的建立先验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的方法,也否定了法律抵触即是主权冲突,以及国际私法的任务在于解决主权冲突的观念,而把重点放在就每一类法律关系寻求对当事人最公平最妥当的准据法的问题上。他们从肯定各国有不同的抵触规则同时并存的事实出发,采取比较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发现其异同,并予以协调,甚至统一。所以该派也可以被称为未来的普遍主义学派。特别是在制订统一的国际私法条约,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一些条约中,该派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此外,该派学者还致力于实体法的比较研究,以协调法院地法(即内国法)与外国法的适用。所以在二战后,比较国际私法学派受到大家的重视,从肯定各国有不同的冲突规则的事实出发,采取比较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发现其异同,并予以协调甚至统一。(www.zuozong.com)
而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私法的内容,已明显体现出一体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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