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分析的基本要素是刑事案件的基本构成要素。刑事案件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一个系统。现有的侦查学理论主要有“五要素论”、“七要素论”、“纵向动态和横向静态要素论”、“信息化侦查要素论”。这些要素理论存在着不够全面、过于粗略、缺乏层次等情况。构建刑事案件要素,不仅要考虑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还要考虑侦查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以及信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当前,从学理层面,中国学界和实战部门没有统一的“要素”学说,还没有达成共识。从犯罪现场分析目的考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见图4-3所示):
(一)分析判断作案时间
准确地分析判断作案时间,对于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采取紧急措施,缩小侦查范围,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加快破案的进程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图4-3 犯罪现场分析基本要素
根据犯罪活动的不同阶段,犯罪时间应当包括预备犯罪、实施犯罪、逃离犯罪现场后隐藏赃物、凶器,掩埋尸体等犯罪后继行为的时间。但在侦查开始时,由于预备犯罪和犯罪后继行为的时间不易准确确定,所以,在侦查实践中,作案时间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上实施犯罪的时间。
分析判断作案时间,大体上可依据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两大方面进行。
1.根据犯罪现场访问情况判断作案时间
一般情况下,受伤未死亡的被害人、犯罪现场的目击者可以直接提供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发现人和报案人均能提供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起点以及案件结束后的时间的延长点,这对以此作为时间基点,分析作案时间有重要参考价值。
知情人可能提供案件发生前、中、后的有关情况。如听到的异常响动、呼救声,耳闻目睹的其他情况等,据此可以分析判断作案时间。
根据有关人员特别是被害人的亲朋好友提供的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和习惯、作息时间等情况,可以间接地推断作案时间。这些习惯规律一旦被犯罪事件打断或终止,就可在犯罪现场上表现出某些迹象,而这些与日常工作、生活规律不符的迹象,往往可作为推断作案时间的依据。
以上关于根据犯罪现场访问的情况分析判断作案时间的方法中,应特别注意对访问对象的陈述进行审查判断。下列因素都会影响访问对象提供准确的作案时间:一是发案时间过长或访问对象由于当时处于“无意注意”的心理状态,使之出现记忆模糊或记忆有误;二是被害人由于当时处于极度紧张、恐惧状态而导致记忆错觉。如因不堪忍受痛苦和折磨,往往对受害时间感觉特别长,产生时间错觉;三是由于被害人有难言之隐而隐瞒了某些事实情节,使作案时间产生误差;四是有关人员考虑利害关系,说假话作假证,将作案时间提前或推后。
2.根据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获取信息推断作案时间
(1)利用犯罪现场上各种能够反映时间的物品判断。犯罪现场上能够记载和反映时间的物品很多,勘验、检查犯罪现场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例如,犯罪现场上标有时间的各种票证,钟表、日历、台历,日记、书信、报刊杂志,被害人的通信工具上记载的来电显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计算机中储存的文档、游戏、电子信箱、网上聊天标明的时间信息,监控录像记录的时间信息等。
(2)利用犯罪现场上随时间变化的痕迹和物品判断。如被压在尸体下面的草皮和植物,吃剩的水果、食物、精斑、唾液、烟头、粪便等现场痕迹和遗留物的新旧、干湿程度;血迹颜色的变化,手印、足迹等痕迹的新鲜程度等。
(3)利用犯罪现场实验。侦查人员可以模拟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进行计时实验,借以估算作案所需的时间。进行犯罪现场试验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对现场情况的熟悉程度,作案动作的熟练程度,体力、智力和技术特长,有无照明工具等多种因素。
3.根据尸体勘验结果推断作案时间
通常情况下,死亡时间并不等同于作案时间,但死亡时间可作为侦查人员推断作案时间的重要参考依据。
(1)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
(2)根据尸体胃肠道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3)根据膀胱内尿量推断死亡时间;
(4)根据尸体上蝇蛆生长情况推断死亡时间等。
(二)分析判断作案地点
分析判断作案地点,主要是判明发现犯罪的地点是主体现场还是关联现场。实践中,分析判断作案地点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主体现场并据此寻找关联现场;二是确定关联现场并据此推断主体现场的一些情况。
1.主体现场的确定
主体现场除了通过现场访问确定外,还可依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的状态来确定。例如,对于杀人案件而言,下列情况可为推断主体现场提供一定的依据:
(1)根据尸体损伤与血迹的分布状态是否一致;
(2)根据尸体(尸块)覆盖物、包装物、捆绑物的情况;
(3)根据尸体(尸块)上的附着物情况;
(4)根据运尸工具遗留的印痕和其他痕迹等。
2.关联现场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往往只注意对主体现场的伪装灭迹,而对关联现场却常常疏忽大意,容易留下较多的痕迹、物证。因此,对关联现场的确认非常重要。
对杀人案件来说,出现下列情况,则认为是关联现场:
(1)尸体及周围出现了某些反常现象,尸体有开放损伤而现场没有血迹;
(2)犯罪现场有明显的移尸、抛尸迹象;
(3)尸体上或尸体附近出现了现场环境中原本不存在的异常物质、物品等。
寻找关联现场的基本方法,就是要以主体现场本身和主体现场周围环境为出发点,分析主体现场及其附近遗留的痕迹、增减的物品(物质)及主体现场周围的环境条件与关联现场的内在联系。具体来说,根据主体现场寻找关联现场有如下方法:
①分析判断遗留的足迹或其他痕迹通向何处;
②分析判断新增加的物质来自何处;
③分析判断减少的物品将位于何处;
④分析判断主体现场附近出现的痕迹、物品是否犯罪所留;
⑤分析判断可疑人员的活动区等。
(三)分析判断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借助的器械,具有物质特征。分析作案工具,主要是分析作案工具的种类、结构、规格、尺寸及工具上的个别特征。犯罪嫌疑人使用何种工具作案,常常能反映出其职业特点、特殊技能以及犯罪经验。因此,正确判断作案工具,对于发现和确定犯罪痕迹、物证,有效地开展侦查活动,直接或间接揭露和证实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分析判断作案工具的方法是:
1.根据损伤形态特征和创腔内遗留物分析推断致伤物;
2.将遗留的可疑工具与现场的工具痕迹同一认定鉴定;
3.根据现场痕迹来推断作案工具;
4.根据现场遗留的包裹物、外鞘、擦拭物等推断作案工具的种类;
5.根据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残片、附着物分析推断作案工具;
6.根据现场遗留的弹头、弹壳推断发射枪支的种类;
7.根据现场访问获得的材料分析推断作案工具等。
(四)分析判断作案手段
作案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方式、方法。分析判断作案手段,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接近被害人或者现场的方式、方法,在现场上的活动特点(如进出口的选择、来去现场的行走路线、作案对象的选择等)和使用工具的技术、方法等进行分析,进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某些技能、习惯,甚至智能。同时,作案手段是分析研究是否需要串、并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1.分析作案手段的技能
作案手段的技能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职业和技术特性。比如,通过观察机动车行进、倒退、掉头的轮胎印迹来分析开车者的驾驶熟练程度,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驾驶技术等。
2.分析作案手段的习惯
作案手段的习惯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习惯使用的定型手法。实践证明,一个犯罪嫌疑人使用某些手段作案得逞后,他的犯罪心理得到进一步强化,就会反复使用这种手段,时间一长,也就形成了他习惯的定型手法。另外,犯罪嫌疑人平时的某些习惯姿势、动作,也会在作案时无意识地表现出来。作案手段的习惯性往往为并案侦查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3.分析作案手段的智能
作案手段的智能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是初犯还是惯犯,两者在作案手段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初犯没有作案的直接经验,遗留痕迹、物证多;而惯犯有较多的作案经验,进入现场胆大沉着,现场遗留痕迹少,作案后还常常进行破坏和伪装。
(五)分析判断作案过程
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主要是研究犯罪嫌疑人如何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后进行了哪些活动及其先后顺序以及犯罪嫌疑人如何逃离犯罪现场等。
1.分析确定现场进出口
有些现场的进出口是不难确定的,如明显的撬门、破窗、撬锁、挖洞等。但是,有些现场进出口就不明显,或者虽然明显但有伪装。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进出口明显,但有伪装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内部人员或者熟人所为。如果能识别伪装,即可确定案件性质和侦查范围。
(2)进出口不明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勘验工作不细,有些微量物证没有发现,如犯罪嫌疑人伪装得比较巧妙,分析、观察时没有引起注意,或者想当然地认为某处不可能是进出口。
二是属于经门进出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进出现场存在着下列可能:盗用原配钥匙、偷配钥匙、利用锁头失灵、秘密换锁、利用门未锁的间隙、事先潜入室内等。
除了要分析现场非正常进出口提供的信息外,还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以“和平”方式(包括骗门)进入而不是以“暴力”方式(包括开锁)侵入的情况。非正常通道的进出口,如墙上开洞进出,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材、技能、知情情况甚至职业等信息。
2.判断作案活动的顺序
作案活动顺序,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后的活动顺序,即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后先干什么,后干什么。
通过分析作案活动的顺序,一是可以再现犯罪现场的形成过程;二是可以搞清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痕迹,明确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三是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活动的时间段;四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内容和犯罪手段及其行为习惯;五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六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发现在勘验、检查中未能发现的痕迹和有关证据。
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分析判断作案活动的顺序:
(1)根据现场上遗留足迹判断。分析足迹遗留的部位、方向(足尖)、血足迹颜色的深浅(如先深后浅)、足迹间的覆盖关系。
(2)从其他痕迹形成的先后顺序判定。在现场客体上的介质(液态或粉末态)的转移附着次序。
(3)从被侵害客体呈现的状态判定。如杀人案件,现场上搏斗的痕迹,血迹的分布情况以及尸体所处的位置、姿势、衣着等。
(4)从事物变化的因果制约关系判定。事物变化的因果制约关系,简单地说就是要想完成事物A,必须先完成事物B,只有通过完成事物B才能最后完成事物A。事物A和事物B之间存在因果制约关系。
(5)鉴别有无伪装。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伪装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边作案边伪装,如戴手套、布包脚作案,或一边作案一边擦掉所遗留的手印、足迹等;另一种是先作案后伪装,如先用枪把人杀死,然后再伪装成被害人持枪自杀的假象。遇到这类案件,关键在于能够识破它,假象的干扰被排除了,作案的顺序也就清楚了。(www.zuozong.com)
(6)根据被害人和知情人陈述来判定作案活动顺序。
(六)分析判断犯罪动机与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通过对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分析,往往可以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认定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分析判断犯罪动机和目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研究被害人的情况;
2.研究现场尸体情况;
3.研究现场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
4.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在现场的活动顺序;
5.根据犯罪侵害的中心目标、目的物及产生的后果来判断等。
(七)分析判断案件性质
所谓案件性质,就是对某一具体案件,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其实施犯罪的地点、方式、动机、目的等对该案件进行的定性和分类。例如,杀人案件按照引起杀人的动机不同,可分为私仇杀人(仇杀)、强奸杀人(奸杀)、奸情杀人(情杀)、图财杀人(财杀)等。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通常情况下,刑事侦查中的案件性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的罪名,而是在此罪名的基本框架下的案件定性和分类。
分析案件性质对于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刻画犯罪嫌疑人、有效地组织实施侦查活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案件性质不同,侦查方向和范围也就有所不同,侦破的方法也有很大区别。
1.从案件的因果关系入手,判断案件性质
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侦查实践告诉我们,案件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案件的性质。因此,应通过实地勘验、现场访问,来研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的来往以及有哪些利害关系,从而确定案件的因果关系,再通过因果关系去判定案件的性质。
然而,并不是每个犯罪现场的状态都能直接地、明显地反映出案件的因果关系,有的案件在现场上找不到明显的因果关系,特别是近年来的流窜犯罪案件更是加此。所以在分析案件的因果关系时,不可简单从事,一概而论,应当客观全面。
2.根据犯罪的动机、目的判断案件性质
犯罪的动机、目的与案件性质有着内在的联系,犯罪的动机、目的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通过对犯罪行为形成的痕迹、物证和心理痕迹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和动机特征,进而推断案件性质。
3.根据犯罪行为方式判断案件性质
有些案件,根据犯罪行为方式可判明其性质。以图财杀人为例,如果是盗窃杀人,其行为方式表现为先秘密窃取财物,在行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临时起意杀人;如果是抢劫杀人,其行为方式是一开始就实施暴力或胁迫,从抢劫直接过渡到杀人灭口,有的甚至是先杀人后劫财。因此,判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往往也可判明案件性质。
4.根据现场反常现象和伪装情况判断案件性质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转移侦查视线,常有意制造假象对现场加以伪装。伪装现场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现场的全部伪装;二是对现场的局部伪装;三是对现场个别痕迹、物品、尸体的伪装。
犯罪嫌疑人伪装现场的手段通常是:销毁作案时形成的痕迹、物证,布置假痕迹、物证,以转移侦查视线;将犯罪案件伪装成非犯罪事件(这类案件常见于凶杀,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他杀伪装成自杀;二是他杀伪装成意外事故;三是他杀伪装成病死等。)
破坏、伪装现场表现出的突出特点是现场出现的某些事物与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存在着矛盾,即违背了正常规律,出现了反常现象。该出现的现象没有出现,不该出现的现象却出现了;该先出现事物甲却先出现了事物乙,等等。因此,在识别伪装现场时,必须对现场的反常现象抓住不放,紧紧围绕它深入侦查。一旦拨开伪装的“迷雾”,往往会将侦查工作引向深入。
(八)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人数
准确地判断是一人作案还是多人作案,对于刻画和寻找犯罪嫌疑人、推断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挖掘犯罪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等,都具有直接的意义。
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人数的方法是:
1.根据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足迹、手印、血迹和其他痕迹进行判断;
2.根据现场丢失财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结合运赃方法进行推断;
3.据尸体上的损伤特征和现场遗留的破坏工具种类推断;
4.根据被害人和知情人的陈述推断,等等。
(九)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情况
知情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地点(场所)和周围环境、对现场内部情况和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是否了解。在很多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特别是在现场活动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内情,知道被害人的作息规律和经济状况等底细。这种了解内情,熟知侵害目标底细的条件,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流窜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通常要进行踩点,进而也会表现出某种熟悉。
1.根据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方式判断
犯罪嫌疑人采用何种方式进入现场,一般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周围环境、现场内部情况和被害人是否熟悉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进入室内现场可有如下两种方式:
(1)破坏方式侵入,如破坏门窗侵入等。
(2)和平方式或秘密潜入,如技术开锁潜入、从开启的门窗或阳台潜入、潜伏等;或者利用与被害人熟悉关系或其他欺骗手段叫门而入等。一般来说,后一种情况说明,要么犯罪嫌疑人熟悉现场和周围环境,了解从现场的哪些薄弱之处才能进入现场,清楚携带何种工具才能达到破坏进口处的障碍物的目的,要么与被害人熟悉,要么被害人有自愿开门的理由。
2.根据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和尸体的处理情况判断
(1)从杀人手段分析。有的杀人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熟悉,会对现场和尸体进行掩盖性处理和某些伪装。
掩盖性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延缓案件的发现时间,或者在人已失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确定案件是否存在,或者掩盖熟人作案的真相。如杀人后锁上房门、转移或掩藏尸体或碎尸。
采取隐蔽性杀人手段的,通常表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但熟悉,而且关系较为亲近密切。
(2)从死者被害时的现场状态分析。死者被害时在现场的位置、姿势、衣着,以及正在做什么事情等情况,对于刻画是否熟人作案往往具有重要作用。如对非常熟悉或十分亲近的人,有的穿着睡衣接待来人。据此,观察分析死者被害前的衣着情况,可初步判断双方是否熟悉以及熟悉的程度。
(3)根据访问对象提供的情况分析。通过访问对象的陈述来了解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及被害人是否熟悉,这是任何一类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中都必须运用的基本方法。
在分析知情条件时,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知情程度的分析。犯罪嫌疑人有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的只知其表,不知其里,有的表里尽知;有的十分熟悉现场和被害人;有的只熟悉被害人,不熟悉现场,有的反之。所有这些情况,在给犯罪嫌疑人“画像”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因为“十分熟悉”和“一般熟悉”或“半生半熟”,这在确定排查范围时是不同的。
3.根据现场招待迹象分析
如果现场中出现了新鲜烟蒂、烟灰、茶杯、酒杯、碗筷、果皮、瓜壳、多余的被褥等招待迹象,可初步判断为熟人作案。至于熟悉程度如何,这要看招待过客人的痕迹、物品的种类。双方一般熟悉的,现场可能只留有烟、茶痕迹;双方比较熟悉或十分熟悉的,现场可能留有双方的碗筷、酒杯,共同吃过的饭菜,甚至睡卧的痕迹。当然,卖淫女或嫖客被杀的情况除外。
熟人作案的,现场是否必有招待迹象,要受到被害人的个性、是否好客,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因素的制约。为此,要收集各方面材料,综合分析。
此外,如果现场出现的是并排坐卧痕迹,说明双方的关系非同寻常。野外现场坐卧痕迹的周围往往留有废纸、饮料瓶、烟头、果皮、瓜壳、报纸、塑料布等物品。
(十)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习惯
行为习惯是指受思想支配、逐渐养成、一时不容易改变的一种活动或一组动作,是行为人动作上的一种定型化的外在反映。行为人一般是在不假思索的状态下实施和完成动作的,所谓“习惯成自然”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习惯常常会通过其作案活动反映出来。在现场分析中,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习惯有助于排查和甄别犯罪嫌疑人,有助于对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1.根据足迹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走习惯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走习惯,主要是通过对其成趟足迹、步法特征的观察和分析而得出的。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有明显的肢体缺陷和独特的行走姿势,则在足迹上能够得到充分反映。
2.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气味、现场遗留物分析饮食习惯
(1)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进行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过面对面接触的案件中,被害人不仅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貌特征,还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气味特征。尤其是在强奸案件中,由于双方贴近接触,被害人极易嗅到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气味,特别是口中的气味,如烟酒味、葱蒜味等。所有这些气味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平时的饮食习惯和特点,因此可给排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有的证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甚至接触过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闻到其身上的气味。
(2)根据现场遗留物和食物的状态进行分析。在中心现场或外围现场遗留的烟、酒及其他食物中,最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饮食习惯。
现场勘查时,侦查人员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食入”特点,也不能忽略其“排出”情况。因为从侦查破案的角度来看,现场留下的犯罪嫌疑人的粪便并不是“废物”,而是重要的物证,不仅可用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段、生活条件、健康情况、患何种疾病、卫生习惯等情况,而且通过对其残渣的观察、检验,可大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饮食习惯或特点,至少可以确定一天内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内容,这当然也是侦查人员的一项调查内容。
3.根据声音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言语习惯
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会暴露出口音、语言,如同伙之间的对话,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威胁、索要财物、恐吓、调戏时的语言,绑架人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家属打电话的言语,等等。通过仔细询问,了解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说过哪些话,获悉犯罪嫌疑人的某些言语习惯,如口吃、习惯语等,从而为排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目前,声纹鉴定技术已在侦查破案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依据的材料是已录下的犯罪嫌疑人的声音,以及受审查的犯罪嫌疑人的讲话录音样本。
4.根据笔迹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书写习惯
在书写习惯特征中,用词用语特点反映了书写人的文化程度、年龄特点、职业性质和方言特点等,这一点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往往是很重要的。
(十一)分析判断是否为流窜作案
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跨省、市、县管辖范围,甚至跨国(边)境连续作案。
分析判断是否流窜作案,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对于科学地制定侦查计划和决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根据现场知情情况分析
流窜犯作案的最基本特征是对现场情况及侵害目标“只知其表不知其里”。在分析犯罪嫌疑人熟悉环境、目标准确与否的情况时,应注意现场的客观条件及可能出现的偶然性。虽然“只知其表不知其里”是流窜犯的基本特征,但不知其里而通过事先踩点达到目标准确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现场分析时,一定要全面分析。
2.根据现场遗留物进行分析
现场遗留物的生产地、销售和使用范围是确定是否流窜作案的重要依据。如果现场遗留物具有很强的区域标志,且非本地之物,则其区域特征在相当程度上标识了侦查范围。
3.利用现场痕迹进行系统查询分析
根据犯罪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查阅有关信息系统,如上网查询手印、足迹、工具、枪弹等有关数据库,进而确定是否为流窜犯所为。
此外,全面掌握本地刑事犯罪的基本情况,经常研究各种流窜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并加以分析总结,是判断流窜作案的关键。因此,应充分重视对各种犯罪资料的积累,这是侦查工作的业务基础,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任务,它对于研究流窜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是非常必要的。
4.根据群众的反映进行分析
有些流窜犯作案前要事先“踩点”,这些行为的某一过程有可能被周围的群众发现。本地人对陌生人是比较注意的,所以记忆也比较深。因此,可根据周围群众反映的情况确定。
(十二)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给犯罪嫌疑人“画像”。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条件和作案特征条件。通常包括人数条件、时间条件、工具条件、现场遗留物条件、现场痕迹条件、赃物条件、因果关系条件、特殊技能条件、知情条件、前科条件、反常条件、体貌特征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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