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思维的养成并不是依靠填充,而是依靠引导。如果一位教师只是系统地、完整地、灌输式地教学,那么整个课堂一定讨论不起来,因为学生们无从发现漏洞,当然也没必要讨论,更不用说思考了。所谓“苏格拉底法”是指,在与学生互动的过程中,通过问答和辩论的方式,揭露学生认识中的矛盾,引导其自己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苏格拉底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他在哲学研究和讲学中,逐步形成了一套采用问答方式引导学生学会逻辑地思考问题从而获得知识的独特方法,这在教育史上被誉为西方启发式教学法的渊源。
实践中,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分四个步骤:一是反诘,即通过不断提问,使对方陷入自相矛盾之中,承认对这个问题一无所知;二是助产,就是帮助对方抛弃谬见,使他们找出正确、普遍的东西;三是归纳,即从个别事物中找出共性,通过对个别善行的分析比较来寻找一般美德;四是定义,就是把单一的概念归纳到一般的东西中去。
19世纪末,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在哈佛大学首创案例教学法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精髓:通常是教授随机向某一学生发问,只要该学生能够回答问题就会被一直问下去,在这一问一答中向在座的学生传递着所要教授的信息。教授的问题常常具有启发性,引导学生去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同时教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阐明、发展和捍卫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其他学生比正被提问的学生更为紧张,他们必须集中精力,注意正在进行的讨论,以防被教授询问时不知所云。其他学生就教授的提问有“自认为更好的回答”时可以举手代替其回答问题,仍有疑惑的,可举手向教授发问,或提出自己不同的见解等,整个课堂就是在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互相提问、互相回答、甚至互相争论中度过。经由教授的循循善诱,学生对法律基本理念和原则的理解也可水到渠成地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在此过程中不同角度的回答和辩论,还带来了新的法律思维和视野。(www.zuozong.com)
法律学习是一个逻辑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要求学生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怀疑批判的精神,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不是人云亦云,只重复权威和前人说过的话。苏格拉底教学法恰恰契合法律教育精神内核,因为发现一个正确答案的过程往往比正确答案本身更重要,所以老师的任务不只是传递真理,而是教授学生如何探索和发掘真理。
此外,学生在短时间内要连续回应法学教授提出的法律问题,没有充分的课前准备是不可能做到的。众所周知,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学教材一般由各类经典判例组成,一个判例就是一个复杂的法学原理在实际案件中运用的活例。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提倡者郎得尔先生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我国法律更多吸取大陆法系精髓,注重成文法的绝对权威与法官严格依据法律审判,所以在苏格拉底式学习模式下,学生的课前准备并不会比判例法体系下的美国学生轻松:一方面,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另一方面,对法条亦应有相当的熟悉度。只有课前学习储备大量理论知识,才能在案例的代入过程中,进一步感受法学原理与实际生活的对接或偏差,发现某个法学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新趋势,以“避免课堂出丑”的压力促使学生夯实基础,对培养其法律思维亦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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