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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纲要》解读,揭示学术权利的灵魂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学术争辩中,对《纲要》提出的方案存在着两个误读现象。《纲要》在此处的表达是四句话,用四个句号隔开,如果“教授治学”的表现是学术委员会,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呢?为此,《纲要》在列举四种方案之后提出“加强章程建设”,并强调“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这就是契约思想的表达,也再次为大学的发展申明了方向。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纲要》解读,揭示学术权利的灵魂

纲要》的目标旨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对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供了很多实际的方案:①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③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④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对于以上方案的落实,《纲要》也指出,要“加强章程建设”。

在学术争辩中,对《纲要》提出的方案存在着两个误读现象。①误读立法意图。不少学者将“教授治学”的表现形式固化为学术委员会,引述法条断章取义:“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这从语法上来说就存在理解错误。《纲要》在此处的表达是四句话,用四个句号隔开,如果“教授治学”的表现是学术委员会,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呢?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就是四种并列方案,或许其中包含了递进的关系,但肯定不是合“四”为一。②误读民主管理形式。赵蒙成老师认为,“教授治学”是大学民主管理,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比教授会更符合民主制度的设计,因此当代中国不是要加强教授会的建设,而是落实教职工和学生这“两会”。实际上,无论学者怎样将“教授”一词扩大词义解释以扩大权利主体范围,以权力为目标的教授会都有“贵族专政”的危险。教授不应该沉溺于权力,韦伯对此特别强调:“教师不是领袖”,“如果教师感到他被期待着利用这些(领袖)素质,那会是一种极为令人堪忧的局面”,相反,“教授感到他有做年轻人顾问的职责,并享有他们的信任”。为此,教授会所捍卫的仅仅是大学自己的学术权利,围绕着学术权利,参与新校长的选拔、运作学术委员会、践行教授治学、推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www.zuozong.com)

学术权利最核心的部分是学术良心自由,大学的知识分子也因为学术良心自由而高贵。良心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个人形成的自我内心判断,并据此行事的自由。良心自由的存在“不仅因为意志为公共权力不能触及,必须予以尊重”;康德道德哲学还揭示了良心自由是人性发展的需要,“这是每个人树立自我的起点……它是人的人格形成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人之获得尊严的基础”。维护学术良心自由、维护学术权利也需要一种社会契约精神,它是康德式社会契约的基础,也可以说是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纵深发展。为此,《纲要》在列举四种方案之后提出“加强章程建设”,并强调“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这就是契约思想的表达,也再次为大学的发展申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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