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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侦查、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意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国家都负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义务。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就应当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指定法律援助,至迟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定援助律师。

提高侦查、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意识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国家都负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义务。从法定受援对象来看,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因为具有明确的人体特征作为判断标准,相对便于执行和操作。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由于量刑问题需要随着诉讼进程的不断推进才会逐渐变得明确,致使此类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实践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明显偏低。

调研发现,在各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的援助案件数量往往都明显高于审前阶段。以乌鲁木齐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为例,截至2013年4月底,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41件。其中,侦查阶段20件,审查起诉阶段34件,一审阶段169件。[11]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2013年共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390件,其中在应当指定辩护案件中,侦查阶段指定356件,审查起诉阶段269件,审判阶段673件(其中第一审619件,第二审54件)。上述数字表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援助案件数量,都大大低于审判阶段的案件数量。经了解,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首先,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刚实施一年,对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员来说,还未树立起要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观念,而且受其控诉地位影响,侦查和审查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往往会排斥律师的介入。另一方面,侦查和审查起诉部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还未有效建立,一些程序上的事项还有待完善,比如如何与法律援助中心实行对接等。(www.zuozong.com)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在实践中还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和障碍。一方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不像其他法定情形一样,具有明确的主体特征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倾向于不为犯罪嫌疑人指定法律援助。另一方面,现有的侦查机制也为此类案件的指定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罪案件,一开始都是由基层公安机关立案并实际负责侦查的,到一定阶段才会正式移交市局或分局。在这样的办案机制下,基层公安机关一般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识和积极性。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数量远低于审判阶段的数量,说明很大一部分应当接受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受到法律援助。然而,在我国的诉讼模式下,侦查阶段往往是对案件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阶段,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提前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正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因此,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保障法律援助充分有效的执行意义重大。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针对审前阶段的法律援助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和硬性的程序规定,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这两个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权利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就应当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指定法律援助,至迟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定援助律师。二是对于应当指定而没有指定的程序明确制裁性手段,并将其列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事项之一。三是在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办公室,通过值班律师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及其途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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