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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德尔和霍姆斯方法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费利克斯·法兰克富特大法官曾表示:“总之,法律是法律人所是。法律和法律人是法学院所塑造的。”据说此类危机蔓延到了所有的先进和落后国家、公共和私人机构、自然和社会科学等。尽管如此,一个提醒已备好,对于詹姆斯·博伊德·怀特教授而言,“相关的线索不在‘理论的’和‘实践的’之间…而在对于律师和法官所做的事情展现兴趣、尊敬的工作与并没有这样的工作之间。”

兰德尔和霍姆斯方法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的应用

费利克斯·法兰克富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曾表示:“总之,法律是法律人所是。法律和法律人是法学院所塑造的。”[8]然而,如下的说法是老生常谈,即教育处于危机的原因在于,理论所供给的和实践所需要的之间的间隙。据说此类危机蔓延到了所有的先进和落后国家、公共和私人机构、自然和社会科学等。相应地,法律教育似乎也处于危机之中:法学院和法律人以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和理论家似乎在脱离状态。

为了证明如何从灾难和不测中产生机遇和可能性,而非死亡和必然性,让我提醒诸位注意这样的事实:当哈里·T.爱德华兹(Harry T.Edwards)法官表达其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日渐增长的分离”的深刻担忧时,其在美国所发动的增大效应是没有人能够预见到的。[9]

虽然有显著的差异,在大多数国家,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隔阂是非常相像的,尤其是关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分离以及伦理性实践的缺乏。尽管如此,一个提醒已备好,对于詹姆斯·博伊德·怀特(James Boyd White)教授而言,“相关的线索(line)不在‘理论的’和‘实践的’之间…而在对于律师和法官所做的事情展现兴趣、尊敬的工作与并没有这样的工作之间。”简单而言,他认为:“在‘理论的’和‘实践的’之间的对立是……误导的。”[10]

有人主张,我们必须质疑任何忽视理论或实践的人,因为理论和实践是联系在一起的,诋毁其中之一就是贬低另外之一,反之亦然,在此,他是绝对正确的。相反,我们必须对于下列事物坚持关心和尊敬:一方面是,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执业者所达至的成果;另一方面是,学者、学生和其他法律理论家所取得的成果。明显可以看出,已经有一座联结两方的桥梁了。(www.zuozong.com)

问题在于,有时候这个桥梁似乎要崩塌,使得“不切实际的”学者和“不理论”的实践者不愿与他人接触。所以,如下行为就势在必行重构法学院和法律角斗场或者游戏场之间的联系,以达至“实践的学者”和“理论的实践者”重新被联结的程度。

现在让我转向法律教育,在那里理论和实践真正汇合。在任何法学院:我们能够在任一学生中发现将来的法官、律师、立法者和法律官员或从业者,同时也能在任一学者中发现过去的——或者甚至现在的——法官、律师、立法者和法律官员或者从业者。在一般地分析法学教育和特定地分析法哲学时,有三个不同但相互联系的问题值得被提问:①为什么教授?②怎么教授?③教授什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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