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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权和名称权侵权禁止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以上三种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但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不仅限于这三种,例如,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品名称或者作为某一动物的名称等不正当使用姓名的行为。

公民姓名权和名称权侵权禁止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己的名称享有名称权。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除了体现在对姓名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方面外,学理上称之为姓名权的积极权能;还体现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自己的姓名权,学理上称之为姓名权的消极权能。同理,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本章前两条分别对姓名权和名称权的积极权能作了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姓名权人和名称权人的权益,本条对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消极权能也作了规定,本规定延续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方式很多,本条列举了几种较为典型的侵害方式:(www.zuozong.com)

一是非法干涉,即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干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例如,子女成年后,其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其变更姓名;养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养子女随其生父母的姓;等等。

二是盗用,即未经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名称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例如,打着经过某著名人士同意或者授权的幌子,以该著名人士的名义开办会所。这种侵害方式的核心是侵权人的行为让他人误以为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侵权人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并没有宣称其就是该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

三是假冒,即侵权人假冒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之名进行活动,表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使用他人姓名或者名称。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假冒他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冒名顶替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况,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仅仅因为登记的姓名与他人相同,不构成假冒侵权行为。但是,某民事主体的行为足以使他人误认或者混淆的,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某人与篮球界的姚明同名同姓,都叫“姚明”,若其在正常生活中使用“姚明”,不构成假冒,但若其对外宣称自己是篮球界的姚明,并以此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就很可能构成假冒侵权。

以上三种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但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不仅限于这三种,例如,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品名称或者作为某一动物的名称等不正当使用姓名的行为。正是基于此,本条在非法干涉、盗用、假冒外加上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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