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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实务: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票据的性质和功能票据的性质①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根据法定的方式作成才有效。持票人在要求付款人付款时,必须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其主要责任是对票据的收款人和持票人担保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其中,出票是产生票据的原始行为,称基本票据行为或主行为,其他行为都是在票据设立后产生的,称附属票据行为或从行为。

国际金融实务: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是指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货币为目的,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它由出票人签发,保证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1)票据的性质

①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凭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和行使其票据的权利。这种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随票据的转移而转让,离开了票据,就无法证明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

②票据是一种要式和文义证券。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根据法定的方式作成才有效。并且票据的效力完全由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决定。

③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所谓无因证券,即当债权人持票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可以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一旦设立,就有了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相分离。

④票据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仅凭交付而自由转让和流通。只要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以取得合格的票据,他就可以获得票据的全部权利,而不管前手的权利如何,也不受前手权力缺陷的影响。

⑤票据是一种无条件支付金钱的证券。所谓无条件支付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时,均不能附有任何支付的前提条件,票据的产生和存在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钱为前提,如果是付物、退物,就不能是票据,票据在付款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存在。

⑥票据是一种返还证券。持票人在收到票面所示款项后,应将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可向其前手追索。如债权人不将票据交给债务人,债务人可拒绝付给票款。

⑦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持票人在要求付款人付款时,必须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

(2)票据的功能

①结算功能。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是非现金结算,结算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利用票据可以清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甲国的债务人将款项交给本国的银行,买到一张汇票,寄给乙国的债权人,由债权人持票向本国当地银行兑取,从而结清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信用功能。票据本身不是商品,也无所谓价值,它只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例如,某项商品交易,约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某个时间付款,买方可以开立一张本票,这时这张本票即代表了买方到时付款的信用。

③支付和流通功能。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可以减少现金的使用。并且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自由转让,连续地背书可以连续地转让,这样就使票据在市场上可以广泛地流通。

2)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的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依票据上的文义和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款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银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款和费用的权利。

票据的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责任。由于在票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债务人有主次之分。主债务人将直接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这是主债务人应尽的义务。次债务人本身对票据的付款不负主要的责任,他负的主要是票据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本票的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一旦票据不被承兑或不被付款,即被持票人追索,这时次债务人就要承担付清票款的责任。

3)票据关系人

票据关系人是指依票据法规定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和票据收受、支付关系的人。票据有3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此外,还有背书人、承兑人等。在票据上签章的关系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后,都要对善意的持票人负票据上的支付责任。

①出票人(Drawer),即签发票据的当事人。在票据承兑之前,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其主要责任是对票据的收款人和持票人担保票据的承兑和付款。一旦票据不被承兑或遭拒付,持票人则可向前手以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这时出票人应负付清票款的责任。

②付款人(Payer/Drawee),又称受票人,即票据到期时付款的人。汇票的付款人负付款的责任。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则表示付款人承认了此项债务的有效性,变成了主债务人,这时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均可要求其在到期时付款。

③收款人(Payee),又称受款人,是票据的受益人,也就是可以获得票据票面金额的人。收款人在未取得票款前,对出票人保留追索权。若票据已被承兑,则收款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就有要求付款的权利,一旦遭拒付,即可行使追索权。如果收款人通过背书转让了票据,他就负有向被背书人保证付款和承兑的责任,一旦票据遭拒付被追索时,应先偿还票款,然后再向出票人追索补偿。

④持票人(Holder),是票据的占有人。持票人可能就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主债务人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遭拒绝,对次债务人有追索权。

⑤承兑人(Acceptor),是主债务人,是在远期付款汇票上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付款人。票据一经承兑,持票人就有权要求其保证付款。

⑥背书人(Endorser),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的人。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或其后手,有担保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当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持票人不获承兑或遭拒付时,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⑦保证人(Guarantor),是票据债务以外的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保证行为的人。票据经过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

4)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票据上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作出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5种。其中,出票是产生票据的原始行为,称基本票据行为或主行为,其他行为都是在票据设立后产生的,称附属票据行为或从行为。其中背书行为为汇票、本票、支票所共有;承兑与参加承兑仅为汇票所有。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需的法律行为。除上述5种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提示等(我国票据法中无“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两种票据行为)。

(1)出票(Draw,Issue)

出票即票据的签发,包括两个环节,先作成票据,并有出票人本人或授权人签名,然后交付给付款人承兑或交给收款人、持票人。仅有出票的行为而无交付的行为,不能算是出票行为的完成。

(2)背书(Endorsement)

票据的持有者在票据背面注明转让与签名并交给被背书人的行为。背书的作用可以理解为:表明票据权利的转让,即由背书人转让给了被背书人。票据可通过连续的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背书的形式有3种:

①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即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载明被背书人的名称。票据一经空白背书,受让人就可以不作背书仅凭交付来转让票据的权利。

②记名背书(Straight Endorsement),这种背书除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要在名字上面写上“付给×××”的记载,即写出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可再作记名的或空白的背书来转让票据。

③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这种背书禁止票据的继续转让或表明其他的目的。

(3)提示(Presentation)

票据的持票人将票据出示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称为提示。即期票据一经提示,付款人就要付款,这叫付款提示。对远期票据提示时付款人要承兑,这叫承兑提示,到期时再进行付款提示。提示一般都在付款地点进行,且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示。如未在规定时间提示,持票人就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行为,是指汇票付款人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它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成,即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并经签字;二是交付,交付可以是实际的交付,即在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也可以是推定的交付,只要付款人通知持票人某日已作了承兑就算交付。付款人承兑后,就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他要保证按汇票的文义来付款,不能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或出票人不存在或未经授权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5)付款(Payment)

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6)拒付(Dishonour)

当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叫拒付,也叫退票。事实上不可能的付款,如破产、死亡等,也属拒付。一旦发生拒付,持票人要及时通知前手,前手再通知他的前手,直至出票人。如果其中的某一人未及时通知其前手,则丧失了对前手及出票人的追索权。在通知拒付的同时,还要求作成拒绝证书,即由拒付地的公证人作出证明确实被拒付的文件。公证人要亲自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被拒付时才出具拒绝证书。

(7)追索(Recourse)

票据遭退票时,持票人要求前手偿还票款和费用的行为称为追索。持票人是主债权人,有权向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追索。持票人可以依背书的顺序,也可以越过前手,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偿还。追索的款项除了票面金额外,还包括利息及作退票或拒绝证书的费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以经过提示并通知前手和作成拒绝证书为前提。

(8)保证(Guarantee)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予以的保证,也是对票据债务的担保。保证人一般是第三者,被保证人则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保证时,要在汇票的正面写上“保证”字样及日期,以及保证人签名、被保证人名称。

5)票据的种类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①汇票的基本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此定义所指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各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内容规定不同,但一般应具备下列要素:(www.zuozong.com)

A.应载明“汇票”字样。

B.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C.有确定的金额。

D.付款期限。

E.付款地点。

F.付款人。

G.收款人。

H.出票日期。

I.出票地点。

J.出票人签字。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上述的A,B,C,F,G,H,J事项,否则汇票无效。

②汇票的种类。汇票从不同的角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A.按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Bill)和商业汇票(Trader's Bill)。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银行的汇票,其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如汇票上的付款人和出票人是同一银行,可视作银行本票;而商业汇票是指由非银行(工商企业、个人)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其开户银行。这种汇票广泛用于各类经济交易中。

B.按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和远期汇票(Time Bill或Usance Bill)。即期汇票是付款人在见票或提示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某个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这种汇票通常要先进行承兑提示以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C.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是指非银行(工商企业、个人)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的商业信用为基础,其信用低于银行信用,通常较难办理贴现;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信用等级较高,可进行贴现。

D.按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和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是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它的信用除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资作后盾,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光票是不附有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这种汇票全凭票面信用在市场上流通,即完全看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资信,所以光票一般不用于收取货款,而主要用于运费、保险费、利息等费用的收取和国际间非贸易债权债务的结算。

E.按交单方式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汇票(D/P Bill)和承兑交单汇票(D/A Bill)。付款人付清票款后才能得到货运单据的汇票称付款交单汇票。付款人承兑了汇票就能得到货运单据的汇票称承兑交单汇票。

(2)本票(Promissory)

①本票的基本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和汇票的内容相近,只是少了一个“付款人名称”项目。正因为签票人无条件地承诺支付票面金额,所以本票就成了签票人的债务凭证,而持票人则因此享有债权。本票在国际贸易结算和国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频率低于汇票和支票,因此支付手段并非本票的主要作用。本票最重要的作用是作为信用工具在融资市场上为筹集资金服务,因此比汇票、支票更具有投资工具的特性。

②本票与汇票的比较。作为支付工具,本票和汇票都属于票据的范畴,但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票据,存在以下区别:

本票是支付承诺,而汇票是支付命令。

A.本票的出票人在任何情况下始终是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

B.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一般则要进行提示承兑。

C.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D.本票只能单张开立;而汇票可开成一式几份。

③本票的种类。本票主要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类。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而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

(3)支票(Check)

①支票的基本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讲,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向该银行签发的、授权其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载明“支票”字样。

B.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字。

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②支票与汇票的比较。支票既然是一种特殊的汇票,两者在本质上区别不大,只是在以下几点有所不同:

A.支票上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是存户和银行的关系。

B.出票人在他的往来银行里有足够的存款,才能签发支票;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则没有这种事先资金上的关系。

C.支票只有即期的;而汇票除有即期的还有远期的。

D.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能是银行,也可能是非银行机构或个人。

E.支票有保付和划线制度;而汇票则有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和保证制度。

F.支票是单张开立;而汇票可以一式几份。

③支票的种类。

A.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记名支票是在支票上写明收款人姓名的支票;不记名支票即不记载收款人姓名的支票,只写有“Pay to the Order”。前者取款时必须由收款人签章,而后者不需签章,仅凭交付就可进行转让。

B.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

C.划线支票。在支票左上角划有两道平行线的支票称划线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的区别在于一般支票可以委托银行收款入账,也可由持票人自行提取现款;而划线支票只能通过银行代收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被人冒领后可通过银行追查冒领者,保护真正所有人的利益。

D.保付支票。这种支票是指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字样,以表明经过付款行承兑的支票。支票保付后,付款银行就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和背书人都可以免除责任,免于追索,而且不受提示期的限制。付款行保付后,通常将票款从出票人的账户转入专户,以备付款。因此,保付支票信用较高,有利于流通。

④支票的有效期。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有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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