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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名誉权和荣誉权解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服刑期间,尚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刊发前述文章的杂志社起诉到了法院。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受到侵害时,名誉权人有权获得法律救济,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另外,过失致他人名誉权受损的,亦可构成侵害名誉权。

民法实务:名誉权和荣誉权解析

引例

曾任某省卫生厅副厅长等职的尚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有杂志刊发文章,讲述了尚某以色谋权的“桃色新闻”,文中内容多为尚某的“情色艳事”。后尚某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书中无尚某以色谋权的内容,也无尚某在“审查期间交代自己与他人的特殊关系”的内容。在服刑期间,尚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刊发前述文章的杂志社起诉到了法院。尚某认为该文虚构、捏造其“以色谋权”等事实,同时用“狐狸精”“鬼蜮伎俩”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对其进行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诋毁其名誉,请求法院判令杂志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

问题:罪犯是否享有名誉权?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理论

一、名誉权的含义和特征

(一)名誉权的含义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名誉利益,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以及其他方面素质获得社会评价所体现的利益。对于自然人而言,关乎其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对其精神的愉悦、自我价值的评判以及与他人关系等方面都有影响;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说,对其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经济效益、诚信程度等状况的社会评价,会影响其社会形象,进而影响其发展。

3.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人得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也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并得排除他人的侵害,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名誉受到侵害时,名誉权人有权获得法律救济,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4.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名誉权受到损害,权利主体的社会信誉降低,可能会因补救损害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可能导致其在民事活动中获得的物质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利的机会,比如自然人招聘、晋级、提薪等受到影响,法人社会信誉降低、利润减少等,均可使其财产受到损害。

二、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誉保有权

名誉权人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包括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以及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予以改进,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名誉利益支配权

名誉权人对于自己的名誉利益有支配权,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广泛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更多的经济效益。当然,名誉权人也可以不利用自己的名誉,但是不能将名誉利益任意抛弃,也不得转让或由他人继承。

(三)名誉维护权

名誉权人对于自己的名誉有权维护,对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在遭受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有权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司法机关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对自己遭受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三、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以下情形可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令其蒙受耻辱的行为。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或者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其人格尊严;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作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包括:①口头诽谤,即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②文字诽谤,即以书面形式如书信、海报、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中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事情的经过及其性质等与事实严重不符,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一般性的内容失实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如果有关报道是根据他人提供的内容严重失实的材料采写的,新闻单位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是对相关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②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③内容的时限性;④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⑤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⑥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四)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五)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也可构成侵害名誉权:

1.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

2.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

3.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者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

4.未经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5.征信机构对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不当,民事主体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拒不更正、删除。

另外,过失致他人名誉权受损的,亦可构成侵害名誉权。

四、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排除

某些行为虽有损害名誉的表象,但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而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散布内容真实并且不属于他人隐私的事实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散布与其有关的事实,即使可能导致降低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如果内容真实并且不属于个人隐私,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二)受害人同意

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受害人同意行为人散布有损其名誉的事实,视为对自己名誉权的放弃,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三)正当行使权利

行为人发表不利于名誉权人的言论或者实施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度降低的行为,属于有关机关、机构、社会团体正当行使管理权、正当舆论监督权的,或是自然人依法行使申诉、检举、控告权的,不构成侵权。特别是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社会名流以及著名企业、社会团体等,其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以服从公共利益为上。

案例(www.zuozong.com)

罗某某原是某戒毒所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某某晚报》刊登了该报记者撰写的报道,引题是《滥用职权勾结“鸡头”贩卖戒毒女胁迫卖淫》,正标题是《“某某戒毒所案”两头头跑不掉了》,副题是《原所长罗某某被刑拘,原省第二工疗院张某某潜逃正在追捕》。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2年,罗某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服刑期间,罗某某对《某某晚报》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自己无“勾结‘鸡头’贩卖戒毒女卖淫”的犯罪情节,该报有关报道失实,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某某晚报》认为,罗某某多次违反规定,造成女戒毒人员被他人出资接走后强迫卖淫的严重后果,该报记者就曾经乔装到该所出资“赎人”,因而其报道内容客观真实,未对罗某某进行诽谤,报道也没有对其造成损害结果,罗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是由其行为造成,属于咎由自取。受诉法院审查后判决,《某某晚报》的报道基本属实,未构成新闻侵权。

五、荣誉权

荣誉,是指基于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的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由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积极的正式评价,如国家授予某一自然人“三八红旗手”的称号,有关机构确认某个经营主体为“诚信企业”等。

(一)荣誉权的含义和特征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保有荣誉及其相关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及其利益。荣誉与名誉一样,都是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但名誉的来源是公众或者一般的舆论,是综合的、一般的评价;而荣誉是来自于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正式的、积极的、肯定的评价,具有褒奖的色彩。荣誉带给荣誉权人的尊敬、荣耀以及奖章、奖品、奖金等,都属于荣誉利益。

2.荣誉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荣誉权的主体与名誉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就有名誉权,人人平等;而民事主体是否享有荣誉权应依据其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荣誉权,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的资格。

3.荣誉权的取得和消灭应具备一定条件。荣誉权的产生,以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荣誉为前提,因授予者依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而消灭;授予或取消、剥夺荣誉均以民事主体具备一定事实为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定的或者议定的程序进行。

4.荣誉权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相应义务。荣誉的获得使权利人取得特定的资格和地位,权利人得享有相应身份利益,得以其荣誉身份进行社会活动;当其行为严重违背获得该项荣誉所需条件而被取消、剥夺荣誉后,不得以该荣誉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二)荣誉权的内容

荣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荣誉保持权。民事主体对已经获得的荣誉有权保持归己享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非有法定原因、非经一定程序不得被取消或剥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2.精神利益支配权。权利人因荣誉而享有的精神满足和良好的社会评价,他人不得恶意贬损。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荣誉身份进行社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物质利益的获得权及支配权。荣誉本身带有物质利益,如颁发奖金、奖品、奖杯、奖章等财物,或给予一定时期内享受物质补贴等荣誉待遇的,荣誉权人有权获得,并对该物质利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案例

鞠某、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均为某厂技术科职工,五人自发组成学法小组,参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日报》社联合组织举办的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卷答题具体由郭某某执笔,署名技术科,并进入了复赛。郭某某持技术科准考证参加复赛,其在姓名栏内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并在试卷上注明“因学法小组成员工作调动,改由小组成员个人参加”,但赛点组织者将复赛参加者仍改为技术科。技术科初、复赛成绩优秀,被评为该赛点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嗣后,郭某某代表学法小组进京领奖,领回奖品学习机微机一台。郭某某还代表学法小组执笔撰写《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一文。学法小组荣获一级个人优秀奖的消息,先后刊登在赛点当地的报纸和《工人日报》上,赛点竞赛领导小组发文对学法小组等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竞赛获奖的荣誉证书由全国组委会统一下发,赛点工作人员在填写获奖者的姓名时,填写了“郭某某”个人名字。鞠某等4人得知此事,以郭某某将学法小组集体一等奖荣誉和奖品占为己有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学法小组名义享有该荣誉,并合理分割奖品。郭某某辩称:参赛的两次试卷都是其个人完成并获得了好成绩,被评为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荣誉和奖品应归其个人。郭某某还认为,四原告的起诉损害了他的荣誉,致使其精神受到痛苦,反诉要求鞠某等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法小组参加竞赛,按规定由学法小组的代表参加考试,初、复赛总成绩评定都是以学法小组为参赛人,学法小组获得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是由主办方确认公布的,其荣誉应归小组全体成员享有,奖品也应为全体成员共有。鉴于该奖品为一整体,不宜分割,故可根据全体成员的贡献大小作价归并处理。郭某某提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引例分析

每个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即使是罪犯,其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涉案文章虚构事实,使用侮辱性的言语描述原告,被告在刊发该文时不予审查核实,促使不利于尚某名誉的虚假事实被传播,严重侵害了尚某的名誉权,该文被其他媒体广泛转载、转摘,加大了尚某名誉权受损的后果,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书面向尚某赔礼道歉,赔偿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103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246、250条。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及其抗辩事由。

2.简述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3.侵害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是否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跑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关于甲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报社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B.报社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报社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报社侵害了甲的自由权

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乙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乙备受歧视。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乙跳楼自杀未遂,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      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3.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非法同居的学生甲、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对该大学行为应如何定性?( )

A.侵害甲乙的隐私权

B.侵害甲乙的名誉权

C.侵害甲乙的受教育

D.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4.方某与戴某在方某家中发生争吵,方某斥责戴某为荡妇,生活不检点,并用剪刀将其一缕头发剪去。方某的行为侵害了戴某的(  )

A.健康权       B.身体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5.某医院在一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该医院。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该患者哪些权利?(  )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6.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刘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何种权利?(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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