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例外,在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条件中,优先股股息问题是最基本和最常见的一种。在美国各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章程中,从单一季度的优先股股息拖欠到无限次季度的股息拖欠都有规定,只是不同公司对层次和程度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四个季度的优先股股息拖欠是最常见的,而且是经由相关公司经验可以验证的,如宝洁公司(美国)(Procter and Gamble)、美国加州石油公司(California Petroleum)等。两个季度的优先股股息拖欠也比较是常见的,如霍启曼橡胶(Hodgman Rubber)、五月百货(May Department Stores)等。还有铁肯姆公司底特律车轴(Timken-Detroit Axle)和伍尔沃斯公司(Woolworth)选择了三个季度的优先股股息拖欠,当然也有像通用轮胎和橡胶公司(General Tire and Rubber)这类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规定,公司在任何季度出现优先股股息拖欠时,优先股股东都可行使表决权。
另外,在有些案例中,优先股股息的拖欠并不是以季度为单位进行计算的。美国佳美公司规定,在任何一年内出现优先股股息拖欠,优先股股东即有权行使表决权;地比赛罗斯公司规定,公司在12个月内未宣布并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福斯-福特林钢铁公司规定,如果出现股息拖欠,则表决权恢复。
通过以上的实例分析可以看出,这些规定的基础是优先股股东被赋予了在自身分红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享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而在优先股股息被拖欠的事实下,优先股表决权的恢复是自然而正常的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以拖欠一个季度股股息为行使表决权条件的公司只是极少数,大部分公司是以拖欠两个季度或以上的期间为主。这就容易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公司规定需要满足两个季度的股息拖欠,但公司在一年内只拖欠一个季度的股息但直到第二年的年末才支付,公司通过这样的方式以延迟优先股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同样,在需要四个季度的股息拖欠的条件中,优先股股东在只能够获得全部股息的四分之三时,也无法恢复行使表决权。此外,在有些情况下,优先股表决权不能因股息拖欠而立即恢复,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恢复,从而事实上导致表决权的行使出现延迟。例如,威廉·惠特曼公司(William Whitman)发行的优先股,其章程规定拖欠一季度优先股股东即恢复表决权,但公司仍以分期付款为借口延迟了12个月的时间;阿特拉斯粉剂公司(Atlas Powder)规定,优先股股息拖欠时间必须持续一年;环球烟草公司(Universal Leaf Tobacco)规定四个半年度的股息拖欠要超过60天的延长期才能行使表决权。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恢复性表决权的行使还要满足这样一个事实,即优先股股息的拖欠率要相当于发行优先股时规定的股息率。例如,哈雷兄弟公司(Halle Bros)发行了7%股息率的优先股,只有在哈雷兄弟公司拖欠的股息达到7%时,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才得以恢复;格拉顿和骑士公司(the Graton and Knight)以及特蕾莎中心糖业公司(Central Teresa Sugar)分别发行了7%和8%股息率的优先股,其表决权恢复的条件包括股息拖欠达到发行股息率;美国苏门答腊烟草公司规定股息拖欠要达到14%的比率才能恢复行使表决权。显然,在上述情况下,部分股东有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无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www.zuozong.com)
这种可能的延期是股息支付违约这一恢复表决权条件的重大缺陷。这样的安排为优先股股息带来了更广泛和严重的违约。[7]在此类优先股表决权的恢复中,并不是在两个、三个或四个季度的股息拖欠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在连续的两个、三个或者四个季度的条件下生效的。比较典型的例子有费尔斯通轮胎和橡胶公司(Firestone Tire)、美国轧机公司(American Rolling Mill)以连续两个季度为条件;曼哈顿衬衫公司(Manhattan Shirt)、穆林斯公司(Mullins Body)和共和橡胶(Republic Rubber)都是三个季度;而绝大多数的公司一般都规定了连续四个季度为条件。
这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条件的规定方式有自己显著的特点:与那些仅仅只设定季度股息拖欠的条件相比,这种方式没有在表决权恢复行使的股息违约条件上设定任何的上限。这样就避免了只以季度数量作为条件的弊端。使用连续的季度计算方式减少了优先股表决权被无限期拖延的可能性,提高了股息条件的使用率,是切实可行的方式。同样,在规定了需要连续三到四个季度拖欠的公司,优先股股东能够恢复表决权的概率比未规定连续季度的要提高四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在规定连续四个季度股息拖欠的公司,优先股股东要行使表决权需要被拖欠股息大于等于一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股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就比较少了。
但一个明显的疑问是,为什么公司不选择更简单的条件而是选择指定连续四个季度的股息拖欠作为条件。君威鞋业公司(Regal Shoe Company)的规定就很有代表性,该公司规定,除非公司没有支付任何股息超过一年时间,否则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公司事务的表决权。有了这样的规定,公司就没必要每年挤出一季度的优先股股息来防止优先股股东行使表决权了。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能说明延迟优先股表决权的行使还会带来更严重的问题的可能性。辛克莱综合石油(Sinclair Consolidated Oil)公司规定需要连续24个月的“全股息”拖欠条件,这个条件模棱两可。这一条款可以做如下解释,如果公司只是拖欠了“全股息”的一部分,那么就不满足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条件,优先股表决权就有可能被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意味着优先股股东失去了对自己利益的保护,而表决权恢复制度则彻底失败。而信标制造公司(Beacon Manufacturing)和布鲁克巴克公司(Brunswick-Balke-Collender)的规定则避免了这种歧义。信标制造公司规定,如果没有支付给优先股股东7%利率的股息超过两年时间,则优先股股东有权行使表决权,与此仅有的差异是,布鲁克巴克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利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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