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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破产:构建复权制度,天商法律评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格破产”是法国破产法提出来的概念,也可称为失权制度,意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同时,我国法律还应规定法院人格破产裁判为人格破产法律后果发生的要件。人格破产后的失权,一定意义上就是对破产人人权的限制,而复权制度就是失权与人权冲突后的平衡,它是人格失权的终点,又是人权的回归。复权制度是在人格破产制度基础上建构起来的,是破产立法中重要的救济性制度。

人格破产:构建复权制度,天商法律评论

“人格破产”是法国破产法提出来的概念,也可称为失权制度,意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人格破产原则上只适用于自然人,而公司破产后责任的个人化发展趋势,使得企业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准破产人”也产生了人格破产问题。法国1985年颁布的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破产,债务人具有过错的,法院可以对有过失的企业领导人宣告其个人破产,或禁止其经营管理,控制企业。日本破产法第152条规定,有关对破产人自由的限制,准用于破产人的法定代理人、理事、准法定代理人、准理事以及经理人[6]我国《公司法》也对已破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经理担任其他经济组织领导人的资格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了限制,但破产法并没有规定人格破产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对破产人个人的某些公法或私法上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做出限制,如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充任律师会计师法官、公司董事、经理等,防止破产人因为必然的生活清贫而在这些职位上实施经济犯罪。同时,我国法律还应规定法院人格破产裁判为人格破产法律后果发生的要件。[7]

人格破产作为对自然人人格权限制的一种程序,必须有终结的时间,不能放任这种限制的消极影响无限期的延续。因此,复权制度应运而生。人格破产后的失权,一定意义上就是对破产人人权的限制,而复权制度就是失权与人权冲突后的平衡,它是人格失权的终点,又是人权的回归。(www.zuozong.com)

复权制度是在人格破产制度基础上建构起来的,是破产立法中重要的救济性制度。各国在这一救济程序方面的规定各有不同,如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采取申请复权主义,即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须申请并经法院严格审查符合条件后才能准予复权;日本实行当然复权为主、申请复权为辅的复权原则,即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当然地恢复权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须提交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准予复权。这两种复权原则在帮助破产人恢复权利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的复权制度,应当采取申请复权主义,这样既可以防止复权的滥用,又能凸显破产制度的警戒性,从而彰显复权制度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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