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上述规定原则性较强,没有对劳动者的停工怠工行为提出明确的规制措施。
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互负债权债务,劳动者有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义务以及获取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则有按时发放工资的义务以及接受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双方义务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即劳动者提供劳动和获取报酬是同时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合同当事人私力救济的手段之一,兼具“避免授予信用”(protect the withholding party from having to advance credit to the non-performer)及“增施履行激励”(give the latter an incentive to perform)双重功能,运用得当,可发挥违约责任所不可替代的作用。[7]据民法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原理,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拒绝为其支付各种保险金等情形下,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劳动或自行减少劳动量。(www.zuozong.com)
与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劳动关系更强调稳定性,劳动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即劳动者的停工怠工行为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劳动者停工怠工行为的正当性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衡量;其二,劳动者的催告义务;其三,用人单位的恶意程度;其四,设定必要的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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