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劳方作为其正式成员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从而形成高层次的劳资共决和职工监督。在不同国家,法律要求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劳方代表应有人数或应占比重往往不尽相同。董事会成员中,德国要求采矿、钢铁公司以及雇员超过2000人的公司都必须有1名劳方董事,其中,采矿、钢铁公司的劳方董事由监事会中的雇员代表通过表决方式任命,其他公司的劳方董事则由股东指定;丹麦要求一般有2名(白领工人、蓝领工人各1名)劳方董事,由地方工会任命;瑞典要求雇员25人以上的公司须有雇员代表和副代表各2名,雇员1000人以上或具有不同行业雇员的公司须有雇员代表和副代表各3名,均由雇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德国等国家要求劳资双方选派的代表人数相等;遇有表决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时,有的国家由另设的一名“中立”代表裁决,有的国家则由资方主席多投决定性一票。此外,也有规定劳方代表少于资方代表的国家,如奥地利,股东代表占2/3、雇员代表占1/3。监事会成员中的劳方代表,一般分别由企业委员会推荐、行业工会指派和职工选举产生,其中分别有工人、职员、高级职员各自的代表,行业工会指派的代表可以不是企业内部职工,妇女若在职工中占绝大多数的则至少应有1名妇女代表。
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较之职代会制度,在实现劳动者参与管理方面具有下述主要特点:①职工代表进入企业机构,直接从事所在企业机构的活动,从而能够使职工意志从企业机构内部体现在企业管理行为之中;②职工代表作为企业机构的正式成员,在企业管理活动中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而能够使职工与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的协调转化为企业机构内部的协调;③职工代表所进入的企业机构一般为常设机构,从而能够使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固定化、经常化,使职工参与行为与企业管理过程同步。(www.zuozong.com)
我国立法对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仅有零散规定。例如,国有企业法中有关于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有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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