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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表中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即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求得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4.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表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表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表第10栏“评估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9.表第11栏“购房发票金额”,区分以下情形填写:提供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填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合计金额数填写;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数填写。

10.表第12栏“发票加计扣除金额”,是指购房发票金额乘以房产实际持有年数乘以5%的积数。

11.表第13栏“房产实际持有年数”,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12.表第14栏“购房契税”是指购房时支付的契税。

13.表第15栏“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为表第16栏至表第19栏的合计数。

14.表第16栏至表第19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按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数额填写;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第16栏营业税为0。(www.zuozong.com)

15.表第22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6.表第23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二)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际收益计算征收,由于计税时要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有时还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等,因此,其纳税时间就不可能像其他税种那样作出统一规定,而是要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即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求得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然后,在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价款的数额乘以这个比例来确定每次应纳的税额,并规定其应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其中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因先行开发并已转让出去,但小区内的部分配套设施往往转让后才建成。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先行转让的项目,在取得收入时预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对在办理结算和转交手续前就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也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凡采用预征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时,都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不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设在何处,均应在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申报纳税。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纳税地点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纳税地点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在一地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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