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做中学3-27】甲公司2019年4月22日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16 000元,当天收到乙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16 000元。
借:应收票据——乙公司 11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
(二)发生销货退回及折让的会计核算
1.发生销货退回的核算
发生销货退回时应冲销原入账收入和销项税额,因退货原因而产生的运费,应列作“销售费用”处理。
【做中学3-28】甲公司本月11日销售给乙公司的A商品因质量问题全部退货,本月15日已收到对方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上列价款50 000元,税额8 000元,甲公司尚未收到乙公司的货款。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8 000
假设上述退货产生运费1 100元,并收到承运部门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销售费用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
贷:银行存款 1 100
2.发生销货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是因为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购买方价款上的优惠。
发生销货折让时,如果发票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作废后重新开具;如果不具备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作为销货方冲销销项税额、购货方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
注意:发生销售折让应该冲减销售收入,但不能冲减销售成本。
【做中学3-29】甲企业2019年3月20日销售价值100 000元A商品给乙公司,增值税税额16 000元。由于质量问题,双方协商给予乙公司20%的货款折让。3月23日收到乙公司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甲公司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同记账联一同作废处理。然后,根据折让后的价款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月20日发出商品,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
3月23日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先冲销原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6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 (红字)
然后,按扣除折扣后的价款80 000元和增值税额12800元,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92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800【做中学3-30】甲公司1月份销售给乙公司甲商品100 000元,增值税16 000元,因质量问题,3月份两公司经协商给予乙公司甲商品10 000元的折让。由于已经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由乙公司填写“申请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开具了“证明单”后,转交给甲公司,注明货款为10 000元,税款为1 600元。因1月份乙公司货款尚未支付,款项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甲公司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6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600 (红字)
乙公司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 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600(红字)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 600(红字)
3.发生销售折扣的核算
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即“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客户应收款项上的减免,应该在实际发生的时候计入财务费用。
【做中学3-31】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全部价款为200 000元,税额为32 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发出商品并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 000
如果乙公司在10天内付款,则甲公司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28 000
财务费用 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2 000
如果乙公司超过10天付款,则甲公司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2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2 000
4.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核算
(1)代销货物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方式:视同买断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
① 视同买断方式: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
受托方——自定销售价格。
实际售价>协议价。
② 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
受托方——按协议价销售货物。
实际售价=协议价。
注意: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在形式与实质上是代理服务收入,应当按照现代服务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应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账务处理:
A.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B.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C.收到代销款项时:
视同买断方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收取手续费方式: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做中学3-32】2019年5月10日,甲公司委托XH商场代销A商品1 000件,不含税代销价200元/件,税率16%,单位成本120元。6月30日,收到XH商场转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甲商品100件的价款20 000元,收取增值税3 20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价的5%支付,已通过银行收到扣除代销手续费的全部款项。要求:做出甲公司和XH商场相应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委托方)账务处理:
①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20 000
② 收到XH商场转来的代销清单并结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收账款 22 200
销售费用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200
③ 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④ 借:银行存款 22 200
贷:应收账款 22 200
(2)XH商场(受托方)账务处理:
① 收到某企业发来的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 000
②对外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23 2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200
③ 开出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2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3 200
④ 支付代销款,结算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 200
贷:银行存款 22 14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课后思考:若上例改为视同买断方式,假定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的合同协议价不含税200元/件,受托方对外销售的实际价格250元/件,试编制委托方与受托方相应的会计分录。
(2)机构之间货物移送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货物移送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作为销项税额,调入方作为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甲仓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乙仓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货物的转移,只是存放地点的改变,没有转移任何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属于企业内部商品的调拨。但税收是有地域性的,在哪里实现的收入就应在哪里交税,为了平衡地区间的利益分配,税法做出了这条规定。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移送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天。
计税价格的确定:投入货物的公允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做中学3-33】甲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该公司于2019年2月1日以自制的原材料对乙企业投资,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5%,甲企业对该项投资计划长期持有。投入原材料的账面金额为9 500 000元,该项原材料已计提减值准备30 000元,该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9 500 000元。
该项投资初始投资成本=9 500 000×(1+16%)=11 02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11 02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20 000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9 470 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 000
贷:原材料 9 500 0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注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税法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新准则规定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按正常销售处理。
计税价格的确定:公允价值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做中学3-34】甲公司将自产的甲商品作为应付股利分配给投资者。甲商品售价为100 000元,成本为70 000元。
借:应付股利 1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库存商品——甲商品 70 00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按新准则规定属于正常销售,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公允价值。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做中学3-35】乙公司将本企业生产的空调器400台,产品成本2 000元/台,按售价3 000元/台发给职工,作为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1 39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空调器 800 0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新准则规定属于正常销售。
计税价格的确定:公允价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做中学3-36】乙公司将自产甲商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试用,该产品成本10 000元,售价为15 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7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库存商品——甲商品 10 000
5.包装物销项税额的核算
(1)包装物销售收入的核算。(www.zuozong.com)
① 随同产品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主营业务收入。
② 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他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包装物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产品销售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包装物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周转材料——包装物
【做中学3-37】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 000元,增值税款为9 600元;随同商品销售包装箱5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 000元,增值税款为800元。以上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75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400
(2)包装物租金收入的核算。
包装物租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租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做中学3-38】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款为8 000元,并出租包装物给乙公司包装商品使用,收取租金1 160元,开具普通发票。款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59 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160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业务的会计核算
1.销售非自建不动产
对于纳税人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也就是说,纳税人应按照差价和5%的征收率计算预缴(或者缴纳)增值税款。
【做中学3-39】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 000万元(含税,下同)。纳税人201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万元,保留合法的有效凭证。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的税额?如果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在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不需要区分纳税人性质,也不需要区分房产取得的时间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只需要知道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属于自建的不动产,还是非自建的。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外购的,因此属于非自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余额=1000-700=300(万元)
此300万元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如下: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42 857.14[3 000 000÷(1+5%)×5%]
贷:银行存款 142 857.14
当期,企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 009 009.0(10 000 000-990 990.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 990.99[10 000 000÷(1+11%)×11%]
假设当期进项税额合计为70万元,其他销项税额合计为3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990 990.99+300 000-700 000-142 857.14=448 133.85(元)
企业本月末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90 990.9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90 990.99
下月15日前缴纳增值税款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2 857.14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42 857.14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48 133.85(590 990.99-142 857.14)
贷:银行存款 448 133.85
(2)简易计税方法如下: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2 857.14 [3 000 000÷(1+5%)×5%]
贷:银行存款 142 857.14
当期,企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 857 142.86(10 000 000-142 857.1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2 857.14[3 000 000÷(1+5%)×5%]
可以看出,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应是一致的。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计算同上述一般纳税人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只是账务处理上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做中学3-40】××市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5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市区。纳税人购买时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77万元。该纳税人2017年10月的其他销项税额为7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留抵税额为33万元。纳税人对此转让不动产业务时应如何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1)因该房产属于外购的非自建不动产,按照规定,在××市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
预缴税款=(1 000-777)÷(1+5%)×5%=10.62(万元)
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6 200
贷:银行存款 10 620
(2)纳税人向××市区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的税时,将所有业务合并申报:应纳税款=1000÷(1+11%)×11%+70-30-33=106.10(万元)。其中,转让写字楼销售相关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 00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 000
(3)纳税人在2017年11月申报期内,将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应共同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合计为106.10万元。
月末,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 061 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 061 000
(4)纳税人可凭在××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0.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的增值税为:
106.10-10.62=95.48(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06 200
贷:应交税资——预交增值税 106 200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954 800
贷:银行存款 954 800
【做中学3-41】 假设××市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5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 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市区。纳税人购买时的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纳税人2017年10月的其他业务的销售额为5万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业务时,应如何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1)该房产属于外购的非自建不动产,按照规定,在××市区税务主管机关应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 000-777)÷(1+5%)×5%=10.62(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6 200
贷:银行存款 106 200
(2)纳税人为小规模的税人,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市区税务机关合并申报其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1 000-777)÷(1+5%)×5%+5÷(1+3%)×3%=10.77(万元)
转让不动产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 893 8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6 200
其他业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 500 [50 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500 [50 000÷(1+3%)×3%]
(3)纳税人在11月申报期内,将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应共同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合计为10.77万元,同时,纳税人可凭在××市区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0.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0.15万元。
申报缴纳0.15万元税款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2.销售自建不动产
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即纳税人按照全额和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做中学3-42】某纳税人(非自然人)为××市区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 000万元,厂房也在××市区。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元。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对该笔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假设纳税人其他业务6月的应纳增值税额为70万元)
在××市区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
预缴税款=1 000÷(1+5%)×5%=47.62(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76 200
贷:银行存款 476 200
按照假设,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由于是2013年自建的房产,营改增后不能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向××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应纳税额=1 000÷(1+11%)×11%+70=169.10(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 691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691 000
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内,将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共同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合计为169.10万元。纳税人可凭在××市区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47.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121.4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 2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76 2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214 800
贷:银行存款 1 214 800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做中学3-43】某纳税人(非自然人)为××市区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 000万元,厂房也在××市区。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元。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对该笔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假设纳税人其他业务6月的应纳增值税额为7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分析及计算,纳税人在××市区税务机关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 000÷(1+5%)×5%=47.62(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76 200
贷:银行存款 476 200
纳税人向××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也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加上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款
=1 000÷(1+5%)×5%+70=117.62(万元)
转让不动产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 523 8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76 200
其他业务增值税应纳税额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70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 000
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内,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共同申报纳税,计算的应纳税额合计为117.62万元。纳税人可凭在××市区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47.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70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 000
贷:银行存款 700 000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的处理。
【做中学3-44】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 000万元。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元。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
在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不需要区分纳税人性质,也不需要区分房产取得的时间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只需要知道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属于自建的不动产,还是非自建的。在本案例中,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自建的,因此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1 000万元,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虽然本案例给出了700万元的建造成本价格,但是在自建房产的销售中,税务机关在预缴税款时,不允许扣除成本,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76 200 [1 000÷(1+5%)×5%]
贷:银行存款 476 200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应是一致的。
(四)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会计核算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做中学3-45】 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2017年2月销售自产货物一批,取得价款100 000元,成本为60 000元。则A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 087.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912.62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次月初,上缴本月应缴增值税2 912.62元时,再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912.62
贷:银行存款 2 912.62
(五)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其他收益”是2017年5月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做中学3-46】2018年第一季度,某A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销售产品,当季度取得销售收入8万元(不含税),其中:1月3.5万元、2月2万元,3月2.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平时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并计提相应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82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400
(2)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400
贷:其他收益 2 400
(六)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会计核算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1)针对一般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法与简易计税法,在一般计税法下,可以差额征税的企业有:比如房地产企业,允许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允许扣除本金;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允许扣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
发生符合差额征税规定的可抵减的成本费用时,按正常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入账,待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房地产企业按36号文件规定,按比例分配地价款,分期计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需特别注意的是,采用一般计税法核算的建筑业企业新项目,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计算预交税款情况,应直接按预交税款计入“预交税款”二级明细科目。按照3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只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实际计算缴纳税款时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据分包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实现税额抵扣,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在简易计征法下:比如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比如旅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在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缴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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